為什麼盜墓賊總比考古隊先找到古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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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大家要知道一個概念,考古是近代才有的概念,作為文物保護設立的部門。

也就幾十年的時間,而盜墓,已經有幾千年的歷史!

中國自從挖了萬曆皇帝的陵墓造成了很大的損失之後,就明文規定不許主動挖掘古墓,以微弱的安保為主,而盜墓賊為了慾望和利益,鋌而走險,加上手藝千百年的傳承,技術其實也很高超,這也就造成了大量的古墓被盜掘,而國家考古隊只能以搶救性保護跟在盜墓賊的背後,非常的被動。

看過古墓發掘現場新聞的朋友總會為古墓被盜掘而憤怒,可是又會有一絲疑惑:為什麼我們的考古學家還不如盜墓賊的效率高?

技術本領

建國之初的考古專家來自於哪裡想必大家都清楚,我也不必多說。

可是為什麼這麼多年下來,這些進入考古隊伍的「佼佼者」反而不如民間的盜墓團隊了?但從技術上來說,盜墓團隊往往會組織一個專門的隊伍查閱典籍,從史料記載和風水地勢上尋找蛛絲馬跡。

慾望和戰爭是推動技術進步的原動力,盜墓賊開挖一個大型古墓能獲得上千萬的收入,財帛動人心,其「工作積極性」自然不必多說。

爭分奪秒挖古墓,時間就是金錢。

數十年下來,差距已經越來越大了。

最表面的東西:裝備

毫不誇張的說,一個盜墓賊的手電筒夠買一支考古隊伍的所有裝備!為了能有更好的挖掘古墓條件,盜墓賊會為自己準備很多工具。

盜一個古墓能帶來上千萬暴利,買起裝備設施來自然毫不心疼。

聽傳聞,某個知名的盜墓手電筒價格超過5萬塊。

反觀考古隊伍,數十年來幾乎沒有什麼變化。

盜墓賊尚且需要用「高科技手段」,可是考古隊呢?

最根源的東西:慾望

考古隊伍拿的是工資,盜墓團伙玩的是命。

不義之財來的快去的也快,如東北大盜姚老三,三十年間賭博輸掉價值超過五億的文物,為了維持現有的生活水平,他必須擴張自己的隊伍,挖掘更多的古墓。

而考古隊伍,或許對古墓很上心,但沒有盜墓團伙那樣把盜墓當做自己賴以謀生的手段——挖多挖少,工資是有的。

工具不如人,技術不如人,連源動力都差人一籌,考古隊伍又怎麼能「快人一步」呢?

就現在而言,不要小看考古的工作者們,盜墓者未必比考古工作者先發現墓葬。

未做統計,現在的考古工作者發現的墓葬要比盜墓者發現的多,但很多發掘了的墓葬並不能通過大眾媒體報導。

比如新石器時代絕大部分墓葬都是考古工作者發現的,因為大多是小墓,沒有封土一般也沒有葬具,盜墓者通過看封土或者一般的洛陽鏟鑽探是極難發現的。

盜墓者人數眾多,遠多於考古工作者。

在偏遠農村地區,有時種田時即發現古墓,即有可能成為盜墓者。

另外還有大量以此為職業者。

加上某些制度很讓人費解,現在的古玩市場非常火爆,現實的利益面前,很多人就算偶然得到一件文物,第一反應肯定不是交上去,而是賣出去!這就造成了很多珍貴文物的流失與毀壞,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希望能有個好的解決辦法吧!

重點提示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因此,對於盜竊文物構成犯罪的量刑,必須首先區分被盜竊的文物是否為珍貴文物和犯罪情節是否嚴重。

如果被盜竊的文物為珍貴文物且犯罪情節嚴重的,應當在無期徒刑和死刑之間考慮量刑,並處沒收財產。

但如果不能同時滿足被盜竊的文物為珍貴文物和情節嚴重這兩個條件,如何量刑,《刑法》中沒有明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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