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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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都市計畫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 ...
- 2都市計畫法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疑義 - 營建署
一、查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之立法意旨,係指依同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劃設之公共 ...
- 3法規內容-都市計畫法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標準
說明:二、都市計畫法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第51條之立法意旨,係指依同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 ...
- 4公共設施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差異,曾榮耀老師,許 ... - 來勝不動產
一、查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第51條之立法意旨,係指依同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 ...
- 5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年未徵收使用侵害人民權益 ... - 監察院
根據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編定公共設施用地,最長應於25年內完成,逾25年仍未取得開發,應限期檢討,不必要部分應儘速解編,如逾3、40年仍不取得使用,則表示已無公共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