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養寵物罰3萬,得不償失! - 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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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縣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作業規範」民眾因故無法繼續飼養的犬貓,飼主設籍本縣,且寵物經植入晶片寵物登記、施打當年度狂犬病疫苗及完成絕育手術,飼主可將不擬續養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mobilebotton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業務簡介 本所簡介 所長簡介 各課業務及通訊 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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