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作證有兩種 法官應懂得分辨@ 法治時報:: 痞客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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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時報2017/5/13台北報導)拒絕作證有兩種:一種是概括拒絕,一種是特定拒絕,法官有時還分不清?
法律講求人性,遇到案子,要求每個人都必須「大義滅親」,公正客觀的講出所知之事實,這是違反人性的,因此,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某些特殊情況,即使明知事實經過,還是可以拒絕作證的!
但是,一樣的「合法」拒絕作證,情況可是有分,一種是概括性拒絕,一種是特定性拒絕,兩者不可混淆,問題是,有些法官坐上審判席了,卻還是分不清楚,因此,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特別指正一二審法官,要懂得分辨清楚,這是不一樣的拒絕作證,不可隨便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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