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20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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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本件第一審之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係於六十八年九月三日送達於被上訴人,按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或期間, 其計算依民法之規定,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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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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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1.
裁判字號:
69年台上字第1522號
裁判日期:
民國69年05月22日
要旨:
本件第一審之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係於六十八年
九月三日送達於被上訴人,按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或期間,
其計算依民法之規定,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並以期間末日之終
止,為期間之終止,民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百二
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則自送達之翌日即九月四日起算,至九月十
三日止始滿十日,第一審係定於六十八年九月十三日行言詞辯論,即屬違
背關於十日就審期間之規定。
其准由上訴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訴訟程序
自有重大之瑕疵。
2.
裁判字號:
廢53年台上字第1080號
裁判日期:
民國53年04月23日
要旨:
票據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別無規定,仍應適用民法第一百十九條、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
3.
裁判字號:
廢21年上字第234號
裁判日期:
民國21年01月01日
要旨:
民法第九百二十四條但書所定三十年之期間,雖出典後曾有加典情事,仍
應從出典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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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民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 第120 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