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185-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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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 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 ...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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