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入住 - 青年社會住宅i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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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戶:由新北市城鄉局彈性調整青年族群、非青年族群及睦鄰戶配租比例或另行公告其處理方式。
六、新北市城鄉局應就下列承租事項辦理公告:.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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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日翔租賃公司為配合政府政策,提供交通便捷、品質優越、環境適宜、安全樂活、無限美麗人生之出租住宅,讓居民擁有合宜生活,特規畫本案希望成為「青年社會住宅示範社區」
申請資格說明
一、新北市政府為辦理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三重區大安段及三重區大同南段西側青年住宅(以下簡稱本案)承租及資格審查業務,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城鄉發展局。
三、申請承租本案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
年滿20歲(含)以上(民國85年8月15日(含)以前出生者)之中華民國國民,並以本案公告受理起始日(含)為其年齡之計算基準日。
(二)
申請人須設籍、就學或就業於新北市。
(三)
申請人及其配偶(含分戶)、申請人戶籍內直系親屬(以下簡稱家庭成員),於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均無自有住宅,但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非同一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公同共有住宅應按潛在應有部份計算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面積),視為無自有住宅;但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同一共有住宅,其應有部分合計為全部或換算面積合計達40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四)
家庭成員依財政部國稅局已有之最近年度(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申請日期應為本案公告日(含)後),家庭年所得未超過新台幣111萬元(含)整,且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未超過新台幣44,940元(含)整。
(五)
人口數限制:2房型及3房型申請人之家庭成員人口數應至少2人以上。
(六)
住宅資源不得重複享有限制:
家庭成員有申請等候承租國民住宅情事,於簽訂本案租賃契約前,應事先完成放棄國宅等候。
家庭成員現已承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者,於簽訂本案租賃契約前,應事先完成退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
四、本案之承租類別為下列二種:
(一)
符合本須知第三點規定資格並同時屬於第七點第(八)款所稱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得申請優先戶。
(二)
符合本須知第三點規定資格者,得申請承租一般戶。
其中於申請開始日前,已設籍於三重區同安里或仁義里滿六個月(含)以上(民國105年2月15日(含)以前設籍)者,得申請承租三重區大安段或大同南段西側之睦鄰戶。
五、本案各基地之睦鄰戶、優先戶及一般戶分配比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優先戶為30%。
(二)
一般戶為70%,其中屬於20歲(含)以上未滿41歲(不含)之青年族群為55%,41歲(含)以上之非青年族群為10%,睦鄰戶為5%。
本案符合資格之優先戶及一般戶申請人人數如未超過其分配比例之戶數時,依下列原則辦理:
優先戶:由新北市城鄉局另行公告其處理方式。
一般戶:由新北市城鄉局彈性調整青年族群、非青年族群及睦鄰戶配租比例或另行公告其處理方式。
六、新北市城鄉局應就下列承租事項辦理公告:
(一)
本案坐落地點、樓層及面積。
(二)
申請資格及申請方式。
(三)
受理機關及受理期間。
(四)
申請書及應檢附文件資料。
(五)
各承租類別戶數、租期及租金。
(六)
電腦抽籤原則、日期及流程。
(七)
其他必要事項。
七、申請人應以書面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本案申請書正本。
(二)
貼足雙掛號郵資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等資料之回郵標準信封。
(三)
本案公告日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
夫妻分戶者,應另檢具其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四)
家庭成員之最近年度(104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申請日期應為本案公告日(含)後)。
(五)
家庭成員之財政部國稅局已有最近年度(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申請日期應為本案公告日(含)後)。
(六)
本案公告日後於新北市就學、就業證明正本。
(七)
租期限制切結書正本。
(八)
申請人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第一項所訂定特殊情形或身分者,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低收入戶: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民國80年8月15日(含)以後出生者):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影本(申請日期應為本案公告日(含)後)。
65歲以上之老人: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65歲(含)以上(民國40年8月15日(含)以前出生者)之年齡計算基準日為本案公告受理起始日。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受理申請截止前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證明影本,例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其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為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影本。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正本(申請日期應為本案公告日(含)後)。
災民:於申請表勾選相關欄位後由新北市城鄉局通報主管機關認定。
遊民:於申請表勾選相關欄位後由新北市城鄉局通報主管機關認定。
中和館租賃中心(02)8941-6777
三重館租賃中心(02)8972-8000
周一至周五9:00~12:30、13: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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