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低潮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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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時四面環水並高於水面但在高潮時沒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陸地。

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與大陸或島嶼的距離不超過領海的寬度,該高地 ... 目前線上:576人,瀏覽人次:68024390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低潮高地)一、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時四面環水並高於水面但在高潮時沒入水中的自 然形成的陸地。

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與大陸或島嶼的距離不超 過領海的寬度,該高地的低潮線可作為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

二、如果低潮高地全部與大陸或島嶼的距離超過領海的寬度,則該高地 沒有其自己的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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