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核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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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最近一個月內之地籍圖謄本或電子謄本正本並繳納費用。

但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因公務需要申請者,得免收取 ... 目前線上:680人,瀏覽人次:697130278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高雄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為規範申請核發高雄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並促進都市計畫 資訊流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都市發展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指於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之地區,就土 地之使用分區予以證明之文件。

第四條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有效期限為八個月。

但因都市計畫變更或地籍異動 致與原證明內容不符時,立即失效。

第五條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圖及載明地段、地號與土地 使用分區屬性之資料。

前項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圖之比例尺以五百分之一為原則;必要時, 得以適當比例尺繪製之。

第一項之資訊應以地段別裝訂成冊,於主管機關及所在區公所公告,並 將公告日期及地點,刊登於本府公報或新聞紙周知。

第六條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前條之資訊,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以書面 請求主管機關更正或補充之。

第七條已公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尚未測繪於地籍圖上者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核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第八條申請核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最近一個月內之 地籍圖謄本或電子謄本正本並繳納費用。

但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因公務 需要申請者,得免收取費用。

前項申請費用,每一地段以新臺幣一百元計收。

但同一地段逾五筆土地 者,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二十元。

第九條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核發之受理申請、提供及更新作業,主管機關得委 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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