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物認領、認養作業要點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一、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收容動物認領、認養服務,以執行動物 ... 四)待認養動物條件為無身分標識或經飼主不擬續養或經本處通知或公告逾12日飼主 ... 目前線上:5194人,瀏覽人次:625774906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