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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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有關重要物資之內容、存量基準、調查、儲備與固定設施之調查及民生必需品短缺之配給配售辦法,由物資經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定之。

經濟部應規劃緊急生產應變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民國108年06月19日) EN 第16條 為確保動員實施階段軍事、工業及基本民生需求之供應,物資經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預估需求,完成各項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之調查及統計,並選定部分重要物資作適量儲存。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配合辦理。

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對前項調查,應配合辦理及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並應依經濟部所定之重要物資存量基準儲備之。

前二項有關重要物資之內容、存量基準、調查、儲備與固定設施之調查及民生必需品短缺之配給配售辦法,由物資經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定之。

經濟部應規劃緊急生產應變措施,並策訂石油、電力、給水設施之安全維護及搶修器材等準備事宜。

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防部應訂定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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