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設計理念與法制面之研析 - 立法院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首先是都市設計準則宜儘量予以明文化,即就管制項目與標準、獎勵或補償方式等之研訂求其明確、合理,俾利於審議雙方遵循及判斷,以杜爭議之源;其次是針對審議運作方式,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專題研究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專題研究 都市設計理念與法制面之研析 撰成日期:97年4月 更新日期:97年4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吳明亮 編號:A00553 「都市設計」(UrbanDesign)乃形塑優質都市空間及景觀之工具,其執行含都市設計規範(guidelines)及都市設計審議(review)兩部分。

都市設計雖屬地方事務,其對國內都市發展則具有廣泛而重要影響,且關乎人民權利義務,但都市計畫法迄今未有隻字規定,爰就其理念、法制面研析及建議修法方向,俾供委員問政參考。

本文試由國外專業論述及推動經驗為基礎,就國內都市設計法令體系、法理面課題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設計實務運作情形,分別予以檢視、研析,提出建議: 一、國內都市設計業務的推動,宜以既有都市計畫體制、法令為基礎,並順應地方現行運作實務;首應正本清源,持續積極推動都市計畫法修法,除了增定「地區性準則融入都市計畫訂定之、授權各地方政府建立都市設計審議機制與設立審議委員會、及明定審議效力」等條項,以符「法律保留」及依法行政原則之外,建議增列都市設計的用語定義:「都市設計係指就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活動、人車動線、建築及構造物之配置、造型與外觀、開放空間、都市景觀等事項予以規劃設計,並透過規範、審議,以塑造具文化、美質之都市風格與提昇朝永續、健康之實質環境品質。

」俾能提綱契領,揭示都市設計創設宗旨、內涵及公共利益目標,利於立法及行政遵循,並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二、都市設計準則的訂定實質上即是都市計畫某種程度的變更,並增加土地利用上諸多限制,故應於都市計畫法強化民眾參與,增定相關程序保障條文。

至未依附於法定都市計畫之行政命令部分,譬如全市性準則或規範之類者,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則宜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以自治條例定之(例如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

三、為期各地方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制度正常運作或不致執行過當,宜謹守「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的制約。

首先是都市設計準則宜儘量予以明文化,即就管制項目與標準、獎勵或補償方式等之研訂求其明確、合理,俾利於審議雙方遵循及判斷,以杜爭議之源;其次是針對審議運作方式,包括委員會組成專業配比、審議範疇與重點、委員權責與講習訓練、合理有效的合議制程序、審議結果申請復議、甚至設立申請者事前諮詢機制等,亦有嚴謹規約之必要。

凡此二者,均宜由中央在立法授權下進一步制訂綱要性規範及進行輔導,俾免管制作為失之過寬或過嚴。

四、特別法部分,宜持續推動「景觀法草案」的立法,制定關於重點景觀地區內各類重大開發或設施案,於規劃階段即須先經都市設計審議程序通過之規定條文;至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雖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表明事項之一含「十、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文義上都市設計本包含景觀計畫,為期都市更新事業確能結合都市設計以推動,建議將條文中「十、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修正為:「十、都市設計」。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