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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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第四條、第十一條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 ...
-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全國法規資料庫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大法官解釋 · 相關判例. ::: 最新訊息 · 中央法規 · 司法解釋 ...
- 4釋字790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簡介-新舊法之適用比較
第9 條第1 項修法明定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第6、7、8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解決實務就成年人故意販賣毒品予兒少,是否 ...
- 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92 年07 月09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