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劉亞樓舊居」被毀 建築文物重建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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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30日訊,保護文物,人人有責。

那麼,已經被拆被毀的文物呢?拆了再建,是否有馬後炮的意味?再建的文物,是不是有山寨文物的嫌疑?

據中國青年報報導,近日哈爾濱當地媒體報導的「劉亞樓舊居」被毀事件有了新進展。

雙城區政府將根據國家文物局意見,對「開國上將劉亞樓舊居」等7處被人為破壞的不可移動文物實施原址重建。

雙城區政府官方通報稱,該區已收到國家文物局意見,雙城區官方決定,對遭損壞的文物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依法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聘請國家和省市文博專家編制重建方案和規劃設計,實施原址重建。

建築文物被拆毀,是否應當重建、如何重建,在國際範圍內都是個一直存在爭論的難題。

中國文化報8月18日的文章《文物建築毀壞後可以重建嗎?》一文指出:「一直以來,古建築重建的消息不斷見諸報端。

今年,重建又成為了熱點話題,甚至在國際文物保護領域,2016年簡直成了重建之年。

」「7月召開的第40屆世界遺產大會上,特別提到重建的挑戰。

會上很受關注的項目是烏茲別克斯坦的沙赫利蘇伯茲歷史中心因無序、無據重建,甚至拆舊建新,嚴重影響其景觀和遺產價值被列入瀕危名錄。

」「重建在國際文化遺產保護界公認的文件《威尼斯憲章》第15條中,是被禁止的,只允許把坍塌、掉落的尚存原物歸回放置到原來的位置。

若加了一些新的黏結劑,或者補充的部分,要求可識別,且要儘可能少用,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最小干預。

國際上有國際上的慣例。

而我國的文物保護法也早有規定:《文物保護法》第22條規定,即一般情況下,「不可移動文物已經全部毀壞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

特殊情況不得不重建的,必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政府甚至國務院批准。

規則搞清楚,可以來說說具體情況。

一般來講,建築文物被毀,重建起來的建築,再怎樣逼真,也不再是當年的「那一個」了。

甚至有觀點指出,如果隨意重建,地基等被毀,那就等於進行了二次毀滅,不可移動文物的被破壞程度將更加慘不忍睹。

眼前就有一個例子。

1992年,德國人於1904年修建的濟南老火車站被拆除。

作為經典的哥德式建築群,濟南老火車站曾出現在西方出版的旅行手冊和清華大學建築學系的教科書里。

它是一座城市的集體回憶。

2013年8月1日,濟南市舊城開發投資集團對外公布,將投資15億元修建濟南火車站北廣場,其中包括復建21年前拆除的老火車站以及行李房。

濟南老火車站重建的信息勾起了一代濟南人的記憶,也引起了一些建築界專家非議:「一蠢,再蠢。

」「原址已經破壞,建築材料與工藝也發生變化,圖紙現在找不到,怎麼可能恢復得原汁原味?」

回頭再來說如今哈爾濱「開國上將劉亞樓舊居」等7處被人為破壞的不可移動文物被毀意欲重建的新聞。

文物被毀,人皆痛心。

當地相關部門迅速決定重建,這種反應速度是值得稱道的,總比遲遲不回復、高高掛起的態度要真誠得多。

但是,在依法嚴懲拆毀者的同時,在重建的決策中,也應該要堅持依法辦事。

重建後的建築是否有與被毀建築相同的文物價值?重建七處文物,會不會因為倉促上馬而導致建築文物地基等部分更大的破壞?也許,充分的科學論證和依法審批、公示等環節是不可或缺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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