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挖到的古董千萬不要輕易亂賣,一不小心就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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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說自己家的挖到的古董,就應該屬於自己,憑什麼不能拿出去賣。
這你就搞錯了,對這方面,國家有比較嚴格的規定,有哪些不能賣的呢?我們先來看三個案例:
2010年的時候,福建的連山村有幾個村民在翻修一個蔬菜大棚的時候。
發現了一個古代的墓葬,以李某為首的八位村民起先在裡面挖到了一些古代的陪葬品。
幾個人分了這些文物。
後來李某心裡不踏實,還是覺得要上交的好。
便說服了其他七人一起去上交了文物。
等回來之後繼續種田,沒想到兩個月之後他們被傳喚,還是被分別判處了盜墓罪,獲刑3年到5年不等。
2015年,陝西省白水縣李某在自己家的果園裡面農作之時,挖到了古墓。
並且叫上自己的鄰居和親戚等五人一起挖掘,僅僅挖出來一個國家三級文物漢代「陶尊」。
他們不懂文物的價值,以為很值錢。
便一直試圖找到買主高價出售,結果卻等來了警察。
四人被刑拘,一人被拘役。
還被罰了五千到一萬不等的罰款。
真是得不償失。
2016年的時候,銅川市龍首村有一位高姓男子在自己家的後院挖水窖,卻挖出了一個古墓,隨後他和自己的侄子在裡面找到了漢代的12件陶器和1把古劍。
高某沒有想到上交,他認為自己家後院挖到的就屬於自己。
並沒有意識到這是犯罪,隨後他偷偷跑到河南的古玩市場去售賣,結果被人舉報讓警方及時趕來抓獲,文物被收繳,高某也被刑拘。
從上述幾個案例可以看出,他們挖到的都是古代的陵墓。
並不是屬於自己家祖先的,純粹是剛好住在這些古墓附近。
而缺少法律意識的他們,覺得這些古董挖到就歸自己,最後卻嘗到了法律懲罰的滋味。
那麼,哪些挖出來的古董是屬於自己的呢?
《民法通則》中第七十九條有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對於已經明確了的,確實是自己家的祖墳,如果屬於文物,就歸國家所有;如果只是屬於一般的陪葬物品,就歸其法定繼承人合法繼承。
而如果是地下、海底、山川河流等任何無主的埋藏物,不管是個人撿到還是集體發掘到,只要是文物,都是屬於國家的。
這下大家明白了吧,只要是夠得上文物標準的,比如說青銅器、陶瓷、鐵器等等,都必須要上交給國家。
而如果是自己家祖墳發現的一般古董,比如說錢幣、、飾品、金銀珠寶等等不屬於文物標準的。
還是可以歸個人所有的。
所以如果不小心發現了一座無主的古墓,應該及時上報給國家,這樣還能拿到一些獎勵。
就算遷祖墳挖到了古董,也要及時的請專家評判一下是否屬於文物。
不然貪念一起,私下售賣,可能就要去吃牢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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