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安一村民盜挖古墓昨天被判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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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里挖出個古墓 偷偷把掘到的「寶貝」帶回了家
專家:發現古墓應該第一時間通知文物管理部門
黃某是臨安橫街村的一個農民,因為「幸運」地在地里挖到了個古墓,結果,一時貪念,在50多歲的時候觸犯了刑法。
昨天,臨安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依法判決黃某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4000元。
地里挖出個古墓
偷偷把「寶貝」帶回了家
「前年11月的一天,我正地里幹活,突然發現前面地上冒出一個洞。
」黃某回憶,那段時間一直在下雨,但是這個洞卻怎麼也不會有雨水滿出來。
「當時我就猜,會不會下面有個古墓。
」
黃某很好奇,拿起鋤頭去挖,沒挖幾下,鋤頭就「當」的一聲磕到了石板,石板下面露出了幾塊磚頭。
黃某以前跟著考古隊在村裡一起找過古墓,對古墓有些了解。
當他仔細看了下泥土的高度,和這些比較古老的磚頭和石板的時候,他就更加確定這個洞連著一個古墓。
於是接下來的三四天,他都在挖這個古墓。
「這個墓挖下去,有兩個墓室,每個大概2米多深、1米多寬。
先挖出的那個墓室里我找到一個陶瓷瓶,後來另外一個墓室又挖出一個大點的陶瓷瓶和一個陶瓷碗。
」黃某說,這三件陶瓷器,他都帶回了家裡。
黃某還打過挖出的那些墓磚的主意「想用古墓磚塊去蓋廁所」,不過後來因為到了挖筍的季節,他就沒有去挖這個古墓了, 「廁所」自然也就沒造起來。
去年3月,黃某盜掘古墓的事情被考古隊發現並報警。
之後,公安機關將其逮捕。
經浙江省文物鑑定委員會鑑定,黃某挖到的墓葬是北宋時期的古墓葬,具有一定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
黃某挖到的分別是隨葬的青碗、大韓瓶和小韓瓶。
「後悔,很後悔,不該貪心的。
」雖然黃某最後將挖到的碗和瓶上交,但是他的行為已經觸犯到了刑法。
盜墓最高可判死刑
珍貴化石也不能亂挖
承辦此案的法官告訴記者,根據我國刑法第328條,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除此之外,如果是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多次盜掘,盜掘的首要分子,盜掘時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這四類情況,將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另外,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也是違法的,判刑標準同盜墓罪一樣。
這裡的「古脊椎動物化石」主要指一萬年以前埋藏地下的古爬行動物,哺乳動物和魚類化石等。
「古人類化石」主要指距今一萬年前的直立人,早期、晚期智人的遺骸,如牙齒、頭蓋骨、骨骼等。
那麼,如果發現了古墓或者是古化石,應該怎麼做呢?
杭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的專家告訴記者,最好的辦法就是第一時間通知當地文物管理部門,如果不知道這些部門的電話,也可以打110報警。
「對於發現的文物遺址要保持其原狀,不要在上面隨意加蓋建築,更不能隨意挖掘,以免破壞文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