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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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 條- 刑事訴訟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 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 3刑事訴訟法第59、60、62、159-2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 4刑事訴訟法§59-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 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 5刑事訴訟法
﹝2﹞ 前條第二款情形,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法官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109年1月15日修正前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