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59-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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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 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院本部>刑事目 第59條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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