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勞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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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一、增訂易服社會勞動之制度。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 2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20190104 - 法務部主管 ...
三、社會勞動係以提供無酬的勞動服務,作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 ... 未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因而延緩執行,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獲准許 ...
- 3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須知及聲請書
社會勞動提供之勞動服務內容包含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 ... 2、前未經聲請易科罰金,直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獲准許,於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 ...
- 4繳不起易科罰金一定要關? 檢察官: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柯怡如表示,「刑法」第41條規定,只要是應執行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都可以向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包含聲請易科罰金未獲准許 ...
- 5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制度
... 法院念在他是初犯又情有可原的情況下,判他得易科罰金的三個. ... 適不適合易服社會勞動有裁量認定的權力,也就是說並不是被告想要易服勞動服務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