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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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 ...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 ...
- 2毒品律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供出上游而查獲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相關資料,使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因而對之 ...
- 3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Tycho Brahe的選擇 - 隨意窩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依修正前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得減輕其刑(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為「供出毒品來源,因而 ...
- 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原:肅清煙毒條例)
﹝1﹞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2﹞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 ...
- 5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新舊法適用 - 司法院
本次修正第17 條第2 項規定, 被. 告「(犯罪)行為時」若為新法施行. 生效前,如被告自白情形符合舊法要. 件但不符合新法要件,應進行新舊法. 比較,因新法並未較有利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