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罪追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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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依94、95年間修正適用前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僅有十年,超過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僅有95年後,追訴期才是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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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侵占罪以自己原已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竊佔罪則以他人之物原不在自己持有中,其持有純由於犯罪之結果而來,兩罪之構成要件相異,決非可同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