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出席「南海爭議暨國際法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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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南海的島嶼主權爭議,我國政府過去已經數度嚴正聲明,無論就歷史、地理及國際法而言,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東沙群島及其周遭海域均屬於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土及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網站導覽加入好友FacebookFlickrYouTube寫信給總統RSS ::: 首頁新聞與活動總統府新聞 新聞與活動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 列印本頁 總統出席「南海爭議暨國際法研討會」 中華民國105年04月14日 English   馬英九總統今(14)日上午前往東吳大學城區部出席「南海爭議暨國際法研討會」,闡述南海區域對我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以及我國擁有南海諸島主權所憑依之歷史與法理證據,並重申我國以「南海和平倡議」暨路徑圖推動協商,維護太平島主權與島嶼地位之相關作為與努力。

  總統致詞內容如下:   近年來,南海議題備受全球關注,更牽涉中華民國的領土主權完整及海域權利。

今天我也要利用這個機會,來說明南海對我國的關係與重要性。

  從地理上來看,南海海域東起菲律賓群島,北至臺灣海峽,西達馬來半島與麻六甲海峽,南抵印尼,周邊由中華民國、菲律賓、馬來西亞、汶萊、印尼、新加坡、泰國、越南及中國大陸所圍繞,總面積約350萬平方公里。

這樣的地理格局,雖然為周邊各國帶來海運的便利,卻也使各方在主張海域權利時容易產生衝突。

  由於南海位於太平洋與印度洋間,全世界約三分之一的商船都需要經過這個地區,而包括東亞各國的石油運補線、海底電纜等也都途經南海,是國際間繁忙的重要航道。

  同時,南海也具有豐富的石油與天然氣資源。

1969年4月,由美國海洋地質學家艾默利領導的多國研究團隊發表著名的「艾默利報告」(EmeryReport),首度指出南海大陸礁層可能蘊含大量石油氣資源;美國能源情報署(EnergyInformationAdministration)在2013年的估計,南海地區可開採的石油多達110億桶,約占全球石油蘊藏量的12%。

  面對南海的島嶼主權爭議,我國政府過去已經數度嚴正聲明,無論就歷史、地理及國際法而言,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東沙群島及其周遭海域均屬於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土及海域,我國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不容置疑。

  在歷史上,根據《漢書》及《後漢書》等重要歷史文獻,南海諸島是我國先民最早在西漢時期(西元前一世紀)發現、命名與使用。

之後,我國歷代政府及人民更在南海留下持續經略的活動紀錄。

根據清代《泉州府志》的記載,我國最晚到1721年以前,也就是清代開始,就已將南海諸島正式納入海防體系,進行巡視與管理。

而在清乾隆32年(1767)出版的《大清萬年一統天下圖》中,將「萬里長沙、萬里石塘」,也就是今日的南海諸島納入我國版圖,這個做法,也符合18世紀時歐洲所發展的現代國際法中,只要一個國家能夠對「無主地」進行發現及先占,並有適當展示主權(displayofsovereignty)的行為,就可取得領土主權,其他當事方當時或是我國藩屬,或是西方國家的殖民地,並不能提出比我方更為有利的管轄治理證據。

在1912年民國成立後,我國政府也相繼在1935年及1947年出版南海諸島的地圖,向國際社會重申我國對於南海諸島的主權。

  在1938及1939年,日本曾非法占據東沙、西沙與南沙諸群島。

在二次大戰即將告終之際,中、美、英等3國在1943年12月聯合發表《開羅宣言》,就是要將日本竊自我國的領土,包括東北四省、臺灣及澎湖等歸還中華民國。

1945年7月,我國與美國及英國共同發布的《波茨坦公告》又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

根據1945年9月的《日本降伏文書》,這兩項文件也被日本所接受了。

  到這裡為止,《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書》等由各國元首或全權代表分別宣示或簽訂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已經彼此聯結成為一體,而這三項文件都收錄在1969年美國國務院出版的《1776-1949美國條約及其它國際協定彙編》以及日本外務省1948年編輯的條約集中,日本降書更收入《美國法規大全》(U.S.StatuteatLarge)與《聯合國條約集》(UnitedNationsTreatySeries)中,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根據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以及在同年8月5日生效的《中日和約》中都規定,日本已經放棄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及要求;《中日和約》的第一號照會中也清楚規定:「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當時臺灣、澎湖、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都在我國政府控制下,綜合上述論據,日本放棄領土的對象,當然就是中華民國。

  簡單來說,我國是首先發現、命名、使用、納入版圖及管轄南海諸島的國家,在二次大戰後,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書》,收復西沙、南沙群島,並獲得《舊金山和約》授權締結的《中日和約》再給予確認,因此南海諸島是我國固有領土,殆無疑義。

  我也要利用這個機會,針對內政部在1947年12月1日公布的「南海諸島位置圖」上所描繪的「U形線」相關問題加以說明。

當時,國際上原本除3浬的領海及最大可到12浬的海關及緝私水域,還沒有發展成為共同的海域主張。

當時的國際法對不同海域主張的發展,以及對沿岸國所能主張的海域範圍也沒有一致的規範,因此現在各方在探討如何引用《國際法》解決南海爭議時仍有不同意見。

一直到1958年聯合國召開第一次海洋法會議,通過4個公約之後,才逐漸統一。

一直到1973年召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以及1982年簽過相關協議後,才達成共識。

  考量我國對南海的經營已經有二千年的歷史,在處理南海議題時,我們應該依照「時際法」(Intertemporallaw)的原則,也就是在國際爭端發生時,適用的國際法應該是先前提出主張時同時期(contemporaneous)(當時)的法律,而非爭端發生時(當前)的法律,這樣比較能符合實際的情況。

對於維護我國在南海的主權及權益的論述,外交部在去(104)年7月7日發佈的「中華民國對南海問題之立場聲明」中,都有清楚的整理,中英文版都可在該部網站查到,各位可以多多參考與引用。

  近年來,南海的島嶼主權與海洋權益爭議日趨複雜,目前各國在南沙所占的島礁數,越南33座、大陸10座、菲律賓9座,馬來西亞5座、我國則是2座。

我們對於南海問題的立場,是一貫呼籲各方遵守國際法,包括《聯合國憲章》及《海洋法公約》以維護航行及飛越自由,不樂見、也不預見區域衝突發生的可能。

  各方目前雖然有人主張透過仲裁或司法訴訟等第三方裁決的方式(third-partyadjudication)來解決爭議,但要達成兩造都能滿意的結果,難度很高。

在之前,只有1928年美國與荷蘭的「帕爾馬斯島仲裁案」(PalmasIslandArbitrationCase,1928)以及2008年新加坡與馬來西亞將白礁島(PedraBranca)爭議送到海牙國際法院,是目前少數走上第三方裁決的案例,而且雙方都願意接受裁決結果,但這是因為新加坡與馬來西亞兩個國家都曾經是英國的殖民地,才有這樣的傳統。

  在東亞的其他主權爭議中,包括日本與俄羅斯有北方四島爭議,與韓國有獨島爭議;日本與兩岸也有釣魚臺爭議。

當初日本曾與俄國及韓國要求送到國際法院訴訟,都遭到拒絕。

我方也曾就釣魚臺問題向日本表示可以送交國際法庭,但遭到拒絕,因此總會有一方有意見,大陸從來也不與其他國家上法院,都是透過談判來處理。

因此,要透過第三方裁決來解決爭議並不容易。

我在東海與南海分別提出和平倡議,就是強調以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問題。

  以東海為例,我在2012年的9月7日登上彭佳嶼時,提出了「東海和平倡議推動綱領」,進一步闡述了用「以對話取代對抗」、「以協商擱置爭議」的方式,提出臺灣、日本、大陸三方,從「三組雙邊對話」,到「一組三邊協商」的構想。

這是實踐「東海和平協議」的具體步驟,共同探討合作開發東海資源的可行性。

這樣的調解模式也可以應用在南海各方,可以降低緊張、增加對話,在司法仲裁程序進行的同時,雙邊與多邊協商及調解也應該要持續進行,兼顧區域和平和各方的權益。

  就在本(4)月9日,我也在《臺日漁業協議》將滿三週年的前夕登上彭佳嶼,為「和平東海國疆永固」碑揭幕並發表談話,重申我國政府致力推動區域和平的努力與決心。

  本著東海的成功經驗,我們在104年5月26日進一步提出「南海和平倡議」,呼籲各方透過協商對話,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

去年11月我們與菲律賓所簽署的《臺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達成「不得使用武力」、「執法前一小時相互通報」及「執法後若有逮捕或扣押人員需在三日內釋放」等共識,就是「南海和平倡議」的第一個具體實踐。

  然而,去年11月下旬國際仲裁法院就菲律賓提出的南海仲裁案在荷蘭海牙舉行聽證會時,菲方律師指控我國領土太平島不是島嶼(island),只是一個沒有淡水、無法農耕及所有補給品均靠進口的岩礁(rock)。

該案與我國有重大關係,但是我國卻從未受邀參加,也從未被徵詢意見。

如果仲裁法院接受這種謬論,不僅對我國權益造成極大傷害,也是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一種否定。

  為了向國際社會表明太平島做為「島嶼」的各項事證,從去年開始,相關部會首長及國內外學者專家、媒體都已經多次赴太平島訪視考察,證明太平島不但有充沛優質的淡水,而且有肥沃的土地可以生產將近二十種蔬菜水果,島上還能養雞、羊、狗等動物,並有數百株高大壯碩的熱帶喬木,以及碼頭、燈塔,飛行跑道、醫院、郵局及觀音堂等設施,是一個森林茂密、生意盎然且生活機能完善的島嶼,完全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關於「島嶼(island)」的要件,絕不是一個荒涼的岩礁。

任何國家企圖對這項事實加以否定,都不可能減損太平島的島嶼地位及其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享有的海洋權利。

  在今年的1月28日,我也親自前往南沙太平島慰問駐島人員,除了澄清太平島的法律地位外,也鄭重呼籲國內外重視太平島是島嶼而不是岩礁的事實,並發表「南海和平倡議」路徑圖,呼籲「要合作、不要衝突」、「要共享、不要獨佔」、「要務實,不要僵持」,以及「擱置爭議、整體規劃、分區開發」的可行路徑,受到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

  近3個月來,國際媒體相關報導已達425篇,在海牙的常設國際仲裁法庭已經注意到我們的主張,並將相關文件,包括我在太平島的講話、兩次主持國際記者會的致詞與答覆,以及中華民國國際法協會主動提送的「法院之友意見書」(AmicusCuriaebrief)送請5位仲裁員參考。

這表示我們的主張終於在國際社會上得到應有的注意,也希望將來有機會在仲裁法庭舉行聽證時,能派員參加,我們也歡迎任何形式的辯論。

  今年3月23日中外媒體實地登上太平島採訪後,我也在中外記者會中以中華民國總統的身分,透過國內外主要媒體,正式邀請菲律賓政府派官員、代表或律師來太平島參觀,我們也歡迎本案仲裁庭的五位仲裁員前來,親自登上太平島進行「實地訪問」(sitevisits),讓他們親眼看看太平島的生態,就能瞭解這的確是一座可以維持人類居住與經濟生活的島嶼。

  目前,國際仲裁法庭已經收到我方的意見書,我也希望可以進一步對國際仲裁法庭提出訴求,要求進行口頭審理(OralHearing)。

尤其我要以中華民國總統身份,在此向國際仲裁法庭提出鄭重呼籲,希望在即將公佈的仲裁結果中,不應涉及太平島的法律地位,更不可將太平島從「島嶼」降格為「岩礁」。

我再次由衷呼籲,國際仲裁法庭切勿昧於事實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的規定,做出錯誤仲裁,不當剝奪我國太平島依國際法所應享有的海洋權益,也成為一個違法的裁判。

  在經營南海的實際作為上,我國秉持「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的政策方向,推動「和平使用太平島」。

這一切作為都遵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規範,不但不會造成區域緊張,也與美國所呼籲「三停原則」(threehalts),亦即停止填海造陸、停止大修土木及停止軍事化一致。

事實上,我們在民國89年就已經由海巡署接防太平島,取代海軍陸戰隊,以具體行動表示我們反對南海軍事化的決心,我們在島上也沒有填海造陸或大修土木。

  而我在訪視太平島時,也曾提出將致力打造太平島成為「和平救難之島」、「生態之島」與「低碳之島」,做為實踐「南海和平倡議」的起點。

  在打造「生態之島」方面,早在1978年,世界氣象組織(WMO)推動的全球大型氣象計畫就曾在太平島上設立「冬季季風實驗」觀測站。

接下來,我國也將從地震、海象與氣象觀測、生態系統調查以及環境品質監測等方向完善島上科研設備,推動太平島設立「南沙國際研究站」及跨國性科研計劃,以擴大在生態研究上的和平使用與國際合作。

  在打造「低碳之島」方面,經濟部與海巡署合作「太平島水電供應及管理計畫」,增設太陽能發電系統,希望將目標提高到供應40%用電,使太平島成為落實「節能減碳」的典範。

  在打造「和平救難之島」方面,去年12月12日整建完工啟用的碼頭可供大型船艦停泊,搭配完工的燈塔,可有效縮短運補時間,有效確保太平島周邊海域航行安全,便利人道救援、提供漁業協助及提供海域助航服務;去年11月整修完畢的機場跑道,可提供C-130運輸機的起降;海象與氣象觀測設施所提供的天候資訊,可以應用在災害監測與預警等工作;我們也會強化南沙醫療設施,並協調國際醫療機構,成立南沙急救中心,將太平島建設為南沙地區的「人道救援中心」。

過去10餘年,南沙醫院曾經提供20次服務,照顧20多位緬甸、菲律賓與中國大陸人民。

  我們希望透過這些具體行動向國際社會宣示,中華民國會善盡國際義務,主動扮演「和平締造者」與「人道援助者」的角色。

同時,我們也非常期盼各方能就南海環境保護、海洋科學研究、打擊海上犯罪、人道援助與災害救援等非傳統安全議題,建立協調及合作機制,讓南海真正成為「和平與合作之海」。

  我也希望各位在臺灣停留期間,不僅透過這次會議,就南海議題及國際海洋法深入交流,為亞太區域和平貢獻一己之力,更能利用這個機會多認識中華民國,體驗臺灣的美景、美食與人情味,為這趟臺灣之行留下美好的回憶。

  包括外交部長林永樂及東吳大學校長潘維大等亦出席是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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