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縣制度- 翰林雲端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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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之內,亦設郡縣,但租稅徭役(財政權)和大部分政權、軍事權均操之於諸侯王。

東漢後期地方行政由二級變成三級,亦即由郡(太守)、縣變為州(刺史)、郡、縣 ... 高中歷史-郡縣制度 春秋時期的秦、晉、楚三國,把新兼併的土地改設為郡、縣,郡、縣和封邑不同之處:它有一套集中的政治組織和軍事組織,特別是徵收賦役制度。

郡縣制便利國君的統治,並加強中央集權的力道;早期郡縣多設於邊境,用以加強邊防,如戰國初期,吳起為魏國的西河守。

戰國中期以後,郡、縣設置日益普遍。

秦代李斯建議廢封建,全面改行郡、縣,郡、縣長官的任免權、稅收權與兵權收歸朝廷。

廢封建的建議被丞相王綰反對,但在李斯建議下,始皇仍將天下分為36郡;博士淳于越、僕射周青臣等人再度起而反對,始皇仍舊接受李斯建議,實行焚書坑儒措施。

漢初行郡國並行制,漢高祖折衷周代的封建與秦代的郡縣,分封宗室、功臣;建國後誅滅異姓諸侯王後裔,續而分封同姓諸侯王。

高祖末年,與大臣刑馬為盟:「非劉氏而王者,天下共擊之。

」。

王國的丞相由朝廷派遣,統御眾官。

王國之內,亦設郡縣,但租稅徭役(財政權)和大部分政權、軍事權均操之於諸侯王。

東漢後期地方行政由二級變成三級,亦即由郡(太守)、縣變為州(刺史)、郡、縣三級制。

刺史原為地方最高監察官,之後演變為地方最高行政官,東漢末年刺史改稱州牧。

下圖為秦國郡縣制度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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