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的告知事項 - 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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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蒐集的個人資料。

... 或第19條規定蒐集非由本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本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 ... 蒐集個人資料的告知事項及方式 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的告知事項 《個資法》第8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不為告知行為: 依法律規定可以免除告知的情形。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蒐集的個人資料。

如稅捐機關蒐集個人的財稅資料;醫師發現傳染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規定,應通報主管機關。

進行蒐集資料的告知,會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例如法院執行扣押個人的財產,若將蒐集個人資料的狀況告知,該個人可能因而脫產,影響扣押的執行。

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本人已知應告知的內容。

舉例而言,個人的郵局金融卡遺失,向郵局申辦新的金融卡,其提供個人資料時,已知應告知的事項,所以郵局不需要再為告知(劉佐國、李世德,2015)。

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由上述法條所載,「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向本人蒐集個人資料時,原則上應明確告知上述法定事項之內容,只有在例外的情形,才能免除告知的義務。

  非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的告知事項 《個資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15條或第19條規定蒐集非由本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本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事項。

依上述法條內容,向個人資料之本人以外的第三人蒐集個人資料,除了告知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事項外,還要向本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使本人知悉其個人資料是否被合法蒐集,以採取防範行動,維護其權益(劉佐國、李世德,2015)。

《個資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免為告知義務: 有第8條第2項所列的情形之一。

個人資料已由本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如自己在部落格公開個人資料。

不能向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知的情形。

例如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因病昏迷(劉佐國、李世德,2015)。

基於公共利益目的之必要所為的統計或學術研究,並且該資料經處理後或揭露方式,無法知悉特定的當事人。

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想一想 需要告知當事人資料來源的情境 基於《個資法》的規範,以下哪一種蒐集資料的情境需要告知當事人資料來源。

(單選) 透過公開的網路蒐集網路部落客的email,並邀請部落客協助撰寫產品試用心得。

補習班為了招生,向某國中三年級的各班班長購買班級通訊錄。

新聞媒體為了讓大眾了解食品安全事件,公布衛生福利部檢驗不合格廠商名單。

小光因學術論文需要蒐集網路匿名問卷,並告知填答者資料決不外流。

參考答案 正確答案: 透過公開的網路蒐集網路部落客的email,並邀請部落客協助撰寫產品試用心得。

補習班為了招生,向某國中三年級的各班班長購買班級通訊錄。

新聞媒體為了讓大眾了解食品安全事件,公布衛生福利部檢驗不合格廠商名單。

小光因學術論文需要蒐集網路匿名問卷,並告知填答者資料決不外流。

說明: 透過「公開」的網路來蒐集部落客的資料,部落客已將其email公開至網路上,因此蒐集部落客的email,不需特別告知資料的取得來源。

班長所擁有的班級通訊錄是為了與班上同學聯繫使用的,如果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將同學的個人資料公開,因此不可擅自販售給補習班。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所公布的不合格廠商名單已是公開的資料,新聞媒體為了讓大眾瞭解食品安全事件,是為了大眾的公共利益著想。

因此,不需另外再與各不合格廠商徵求同意或告知資料來源。

小光為了學術論文,利用網路蒐集匿名問卷,是為了學術研究之用,再加上是匿名問卷,並未蒐集填答者的個人資料,也有告知填答者資料的目的,是符合學術倫理與個資法的行為。

  告知方式 關於蒐集個人資料的告知方式,根據《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6條,向本人或非向本人蒐集個人資料,其告知的方式,可以用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可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的方式為之。

所以,蒐集個人資料的告知方式並不以書面為限,只要可以使當事人知道的任何方式皆可以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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