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澄清及宣導「移工可自由轉換之錯誤訊息」一案| | 焦點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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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三、為明確移工跨業別轉換雇主或工作等規範,勞動部於110年8月27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 ... 訂閱電子報 本會社群 全站搜尋 EN 認識本會 本會簡介 大事紀 組織架構 理事長 理監事 顧問群 管理團隊 分級組織 本會刊物 焦點新知 最新消息 新聞資訊 政策領航 活動與課程 我們的服務 創業諮詢 法規研究 企業輔導 獎項申請 人力資源 國際經營 會員資訊 會員權利與義務 會員申請、登入與異動 首頁 焦點新知 最新消息 勞動部澄清及宣導「移工可自由轉換之錯誤訊息」一案 2022.04.18 分享至 | 勞動部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勞動發管字第1110506205號   說明一、依據立法院溫委員玉霞於本(111)年3月11日召開之「外勞逃逸及轉換亂象叢生,雇主求助無門」公聽會決議事項辦理。

  說明二、依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53條第4項規定略以,移工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但符合本法第59條第1項各款規定,移工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經勞動部核准,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故移工聘僱期間轉換雇主採「原則禁止,例外同意」。

  說明三、為明確移工跨業別轉換雇主或工作等規範,勞動部於110年8月27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明定移工轉換雇主時,倘連續14日內未有同一工作類別之雇主登記承接,移工始得跨業轉換雇主。

  說明四、綜上,移工應有不可歸責事由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如移工要求轉換雇主而雇主不同意,雙方得進行協商,並循勞資爭議處理程序處理。

倘移工以怠工方式,迫使雇主同意轉換雇主,得向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申訴,經地方政府認定屬實,勞動部將依法廢止其聘僱許可,因移工屬於可歸責,將不同意移工轉換雇主,並令限期出國。

另移工轉換雇主相關規範及前揭修正規定,持續透過勞動部官網、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LINE@移點通及中外語廣播電臺等多元管道進行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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