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之買賣-通則、買回與特種買賣-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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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 訊息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須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始成立。

(1) 一般買賣。

(2) 特種買賣:試驗買賣、貨樣買賣、分期付款買賣、拍賣。

關於買賣之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

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47條)買回,指以出賣人之買回意思表示為生效條件,而於一定期限內,買回其已出賣的標的物之再買賣契約。

以買受人承認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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