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行政區劃-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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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行政區劃範圍包含臺灣島及其附屬島嶼和澎湖群島,起始於荷蘭與西班牙統治時期,西班牙人於北台曾設有3個省區。

現今主要根據中華民國相關法律規定,劃分為1個省(即臺灣省)、6個直轄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其中臺灣省下分為11個縣、3個市。

[1] 臺灣省目前由中華民國行政院管轄。

1998年12月20日,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實行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原省政府大部份業務移交中央及縣市。

省政府轉型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關,不再是地方自治團體,成為虛級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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