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禁婚親(近親結婚的限制) - 台灣法律網-劉孟錦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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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優生學的考量,民法親屬編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施行後,修正為四親等以內的姨表或姑表兄弟姊妹不可以結婚,但六親等或八親等的表兄弟姊妹因血緣較遠,仍然可以 ... 精采文章 更多...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永久屋禁止法拍?「國小司令台」下方土地,被「法拍」,新地主要求「標價之六倍」買回?工總就國安法等兩法修正之諸點建議5月24日本土確診數,又從6萬多回到8萬多(各級政府應如何有所作為)「有薪」家庭照顧假,有譜?筆者及國民兩黨之建議謝和弦「直播辱罵」吳宗憲「臭卒仔」,二審判刊登「二審判決」回復名譽?四歲女童被性侵並染病,求償只有「債權憑證」?事後發現有財產可供執行,又該怎麼辦?中共如武力犯台,拜登縱承諾「介入」保衛台灣;但台灣仍須全民皆兵高中女神「婚後」失聯,他已另「娶」?法院怎麼說陽光「早一點」透進來!讓議員財產上網公開柯P批「瞎指揮」!指揮中心在松機設大型篩檢站(面對本週疫情高峰,人民須更加自我防護)即將「全面實施」!快篩陽性,經由醫師適當給藥「渣叔」多次「猥褻」,「律師」竟辯「未性交,非惡行重大」?檢察官「考丙」,沒先「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地檢署敗訴?新北「啟動分群照護」;蔡英文、陳時中被告發「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黄郁婷條款」6月修正公布;體育署:不溯及既往侯友宜:尊重每一條生命,均應給藥企業面試,要求打完第三劑?宜蘭高鐵基地「斜斜設置」等,地方不滿意,盼「擴大徵收」!?口罩禁令,何時取消?台灣稅官神邏輯解釋函令拿來課稅?!輪班性公務員合理工時上限,須入法?政院5月19日提礦業法修法,兑現「須經原住民同意」之承諾?0+7防疫措施之疑慮及建議國民黨多位立委及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提案修法:民眾不得向消防救護隱匿TOCC「保險公司立場」非「防疫應考量之主要因素」他初上夜店就「撿屍」,犯罪後態度打動被害人?65歲以上「快篩陽」經由醫師「適當」給藥,5月18日上路;醫師或當事人就「是否確診」未有共識或仍有疑義,得PCR再談「快篩陽,經由醫師適當給藥」~柯P五月十五日的給藥建議衛福部討論:「年長者」快篩陽,經由「醫師」給口服藥遭脅迫始付百萬遮羞費?同樣證據,一審二審判決結果大不同「快篩陽」即「投藥」~重點在「有無不當限制」及「有無經由醫師適當給藥」彰化縣升格案,可能不通過?「無知之幕」下的防疫措施~每個人均會在某一條件下成為少數人快篩陽性,怎麼賠?稅法病入膏肓?第三次國家人權報告審查財政部如何面對修正行政訴訟法再審五年時效規定已迫在眉睫立法院初審通過,同性配偶可共同收養子女?初審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草案,立法目的擴大,納入「世代正義」;但環境公民訴訟呢?他山之石:荷蘭內閣因兒童保育福利醜聞總辭台灣應立即平反假案「數位證明」代替「診斷書」?新郎「等嘸」預定車隊,風光迎娶新娘,人格權受損求償?面對宇宙及地球自然環境我們都要低頭~陳柯間的快篩陽性即確診之爭「三類別族群+快篩陽性+醫事人員判定=確診」之「醫事人員=醫師」嗎?政院首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數位權、難民權利入列!但程序基本權呢?「電子圍籬」即將取消?「專法」保障「外送員」權益No.3~勞動部何時提「外送員權益保障條例(草案)」「情慾女作家」在周刊控男演員「深夜強吻」,男演員要其「登報道歉」,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符合一條件」全部適用「以篩代隔」?從「快篩陽性即認確診」「快篩陽性才能PCR」到「居家隔離或檢疫者+快篩陽性+醫師判定=確診」台灣法律網»法律知識庫»民事.家事»婚姻家庭專欄»法律上的禁婚親(近親結婚的限制) 18 2月2003 文/劉孟錦律師案例事實近親結婚易孕育不健康的下一化,基於優生學及倫常觀念的考慮,法律上限制血緣相近的親屬結婚,這些近親,有時因為青梅竹馬,或是「親上加親」的理由,常激生情愫,縱使相愛,在法律上仍然不能結婚。

請問劉律師:一、依我國法律的規定,那些親屬間不能結婚?二、表兄妹可否結婚? 三、養女(子)與養父之子(女)可否結婚?養父與養女可否結婚?四、前夫之女與後夫前妻之子,可否結婚?五、同姓可否結婚?六、叔嫂可否結婚?七、違反禁婚親結婚限制的結婚,其法律效果如何?           解  析 一、依我國法律的規定,那些親屬間不能結婚?我國民法親屬編,基於優生學及倫常觀念的考慮,特別規定下列親屬間不能結婚(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1.直系血親(例如父、女,祖父、孫女)及直系姻親(例如女兒與繼父,兒子與繼母)。

2.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3.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述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前述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二、表兄妹可否結婚?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修正施行前的舊民法,禁止表兄弟妹妹結婚,但對八親等內的表兄弟姊妹卻例外准許可以結婚。

基於優生學的考量,民法親屬編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施行後,修正為四親等以內的姨表或姑表兄弟姊妹不可以結婚,但六親等或八親等的表兄弟姊妹因血緣較遠,仍然可以結婚。

惟法律不溯及既往,在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修法以前結婚的四親等表兄弟姊妹,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婚姻。

表列如下:1.四親等表兄弟姊妹:(1)七十四年六月四日前結婚者—–合法婚姻。

(2)七十四年六月五日後結婚者—–婚姻無效。

2.六親等、八親等或其他親等表兄弟姊妹:可以結婚,不受限制。

三、養女(子)與養父之子(女)可否結婚?養父與養女可否結婚?1.養女(養子)與養父之子(女)間,係兄妹或姊弟關係,受親屬禁婚之限制,在終止收養關係之前,不得結婚,如養女(養子)欲與養父之子(女)結婚,須先終止收養關係,始得結婚。

2.養父與養女間,在法律上為擬制的直系血親,依法不得結婚,縱終止收養關係後,亦不得結婚。

四、前夫之女與後夫前妻之子,可否結婚?前夫之女與後夫前妻之子,兩者間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並無血親或姻親關係,非民法之親屬,可以結婚。

五、同姓可否結婚?我國過去禁止同姓結婚,但依現行法律的規定,同姓只要不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近親結婚之限制,均得結婚。

六、叔嫂可否結婚?叔嫂係指亡兄之弟與亡兄之妻而言,依司法院的解釋,夫死亡,其姻親關係並未消滅,叔嫂之間為二親等旁系姻親,但兩者輩分相同,不在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各款限制之列,故得結婚,其婚姻有效。

七、違反禁婚親結婚限制的結婚,其法律效果如何?結婚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近親結婚之限制者,依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其婚姻無效。

所謂婚姻無效,係自始、當然、確定、絕對無效,不待當事人的主張,不待法院的判決,任何人均可主張無效,且婚姻自始不成立,故於當事人間不發生身分關係,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女,也不適用夫妻財產制。

因婚姻無效而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下列損害賠償:1.財產上損害賠償──須被請求人有過失方得請求,但請求人有無過失則不論。

2.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須被請求人有過失而請求人無過失,始可請求。

參考法條 民  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第九百六十八條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

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第九百六十九條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第九百七十條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下: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第九百七十一條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第九百八十三條與下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第九百八十八條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者。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或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

第九百九十九條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作者簡介 劉孟錦律師 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台灣法律網主持人 台灣法律網電子報發行人 電話:(02)2363-5003 傳真:(02)2363-5009 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1號13樓 e-mail:[email protected] 台灣法律網https://www.lawtw.com/ 分享出去:    律師的叮嚀 任何人不得有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之行為,違反者,將會處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之罰鍰。

又領有溫泉標章標識牌之溫泉使用事業,亦應禁止攜帶寵物入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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