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財政部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第五條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 表。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108年06月14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1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立法理由: 財政部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圖表附件: 格式一:資產負債表.PDF格式二:收支餘絀表(1).PDF格式三:淨值變動表(1).PDF格式四:現金流量表.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一條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主管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處理準      則之遵循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第三條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準則,應遵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      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第四條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      為準,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制定會計制度      報本部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及用法。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

第五條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       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或本部另有規定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

主      要報表並應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逐頁簽名或蓋      章。

第六條資產負債表(格式一)包括下列各項: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

第七條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存貨及預付款項等      項目。

     非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預付設備款、無形資產及存出保證      金等項目。

第八條流動負債之內容,包括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及應付費用等項目。

     非流動負債之內容,包括長期借款及存入保證金等項目。

第九條淨值之內容,包括基金及累積餘絀等項目。

第十條收支餘絀表(格式二)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一、收入。

     二、支出。

     三、本期餘絀。

     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收支餘絀表上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數。

第十一條淨值變動表(格式三)包括基金、累積餘絀、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       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等。

第十二條現金流量表(格式四)係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彙總說明財團法人於特       定期間之營業、投資及籌資活動。

第十三條財務報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係依本準則、相關法令及所遵循之會計準則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        關之資訊。

     六、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或其        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第十四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