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財政部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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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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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108年06月14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1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立法理由:
財政部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圖表附件:
格式一:資產負債表.PDF格式二:收支餘絀表(1).PDF格式三:淨值變動表(1).PDF格式四:現金流量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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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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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一條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主管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處理準
則之遵循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第三條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準則,應遵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
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第四條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
為準,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制定會計制度
報本部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及用法。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
第五條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
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或本部另有規定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
主
要報表並應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逐頁簽名或蓋
章。
第六條資產負債表(格式一)包括下列各項: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
第七條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存貨及預付款項等
項目。
非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預付設備款、無形資產及存出保證
金等項目。
第八條流動負債之內容,包括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及應付費用等項目。
非流動負債之內容,包括長期借款及存入保證金等項目。
第九條淨值之內容,包括基金及累積餘絀等項目。
第十條收支餘絀表(格式二)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一、收入。
二、支出。
三、本期餘絀。
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收支餘絀表上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數。
第十一條淨值變動表(格式三)包括基金、累積餘絀、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
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等。
第十二條現金流量表(格式四)係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彙總說明財團法人於特
定期間之營業、投資及籌資活動。
第十三條財務報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係依本準則、相關法令及所遵循之會計準則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
關之資訊。
六、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或其
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第十四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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