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文章推薦指數: 80 %
公設辯護人是一種國家為符合一定資格的刑事訴訟被告所設置為其辯護之人。
簡單來說,公設辯護人是公務員,所做的事情極為近似律師的工作,在強制辯護(或稱為義務辯護) ...
公設辯護人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維基百科的法律內容僅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任何法律問題應當首先諮詢您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員。
公設辯護人是一種國家為符合一定資格的刑事訴訟被告所設置為其辯護之人。
簡單來說,公設辯護人是公務員,所做的事情極為近似律師的工作,在強制辯護(或稱為義務辯護)的案件中由法院指定為被告辯護。
除上述情形之外,刑事被告也可以聲請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
設有公設辯護人制度的國家並不多見,中華民國是一例。
其他國家多讓律師為義務辯護取代公設辯護人。
目次
1設置公設辯護人的緣由
2公設辯護人的任用
2.1任用資格
2.2任職處所
3公設辯護人的職務
3.1強制辯護案件被告辯護
3.2由被告聲請公設辯護人之情形
3.3在偵察程序中為犯罪嫌疑人辯護
3.4公設辯護人執行職務之準則
4公設辯護人制度的缺點
5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情形
6註釋
7參考資料
設置公設辯護人的緣由[編輯]
中華民國憲法[1]第16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其訴訟中攻擊防禦方法之對等亦在保護的範圍之內。
[2]為維護所有國民不論貧富貴賤平等接受公平審判的基本人權,刑事被告若因無資力或其他原因未選聘律師為辯護人時,考量到當事人雙方,即檢察官與被告之間在地位上並不平等,國家須為其提供辯護服務,藉以實現刑事訴訟之正當程序,因此中華民國遂有「公設辯護人」之設置。
[3]
公設辯護人的任用[編輯]
任用資格[編輯]
公設辯護人為公務員,故須經過考試或具有與考試相對等的資格始得擔任公設辯護人。
依據公設辯護人條例[4]第7條之規定,除通過公設辯護人考試者之外,法官、檢察官亦有資格轉任。
律師執業3年以上,以及任軍法官4年以上者,得任用為公設辯護人。
任職處所[編輯]
公設辯護人任職於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
(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條)
公設辯護人的職務[編輯]
強制辯護案件被告辯護[編輯]
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5]第31條第1項規定,強制辯護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的強制辯護: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6]
由被告聲請公設辯護人之情形[編輯]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
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
最高法院命行辯論之案件,被告因無資力,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2項規定選任辯護人者,得聲請最高法院指定下級法院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
(公設辯護人條例第3條)
在偵察程序中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編輯]
於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31-1條規定,於偵察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公設辯護人執行職務之準則[編輯]
依據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8條的規定,公設辯護人的執行職務時應履行:
調閱訴訟卷宗及證物,詳研案情,積極、忠實為被告之利益蒐集事證。
必須親自接見被告一次以上,探求事實真象,如有必要時,並得親赴犯罪地或其他有關處所蒐集有利於被告之證據。
於接受法院關於訊問期日之通知時,應到庭陳述意見,並行使詰問權,如發現有利於被告之事證,並應提出準備書狀,聲請法院調查證據,訊問證人、鑑定人。
應善盡職責,撰寫辯護書狀。
公設辯護人制度的缺點[編輯]
現行「公設辯護人」制度的有如下的缺點,故全國司改會議決議廢除現制,改採如日本的國選辯護人等其他制度,來保障人民的刑事程序基本權利。
不受司法當局重視。
人員嚴重不足、功能不彰。
辯護常流於形式。
所執行的職務範圍不及於偵查程序等問題。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情形[編輯]
從功能上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共)並未設有公設辯護人。
如果要發揮如同公設辯護人的功用,便得透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完成強制辯護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條件者,免收或減收代理費用,也就相當於執行中華民國公設辯護人的任務。
所依循的法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7]第12條:「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8條第3款,律師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8]第34條第2、3項有關強制辯護之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如果以公設辯護人屬於國家公務員的角度來看,中華人共和國有國家出資成立的律師事務所堪可比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9]第20條的規定,國家出資建立律師事務所–國資律師事務所,簡稱國辦所或國資所,其性質是國家事業法人,人員編製屬於司法事業編製,經費列入國家預算,依靠國家財政撥款維持其正常運作。
簡言之,即是以國家經費來執行律師業務。
自然能夠替刑事被告辯護。
[註1]
註釋[編輯]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上並未廢除國資所的設置,但是根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通知》[10]、《關於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實行脫鉤改製的意見》和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脫鉤改革實施方案》的規定,2001年底—2002年初,改制國資律師事務所,讓這個曾占據重要地位的事務所退出歷史舞臺。
[11][12]
參考資料[編輯]
^中華民國憲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全國法規資料庫。
^釋字第368號大法官吳庚協同意見書。
中華民國大法官會議解釋
^3.03.1張炳煌,司法小窗口:何謂公設辯護人?什麼樣的人需要義務辯護?司改雜誌第42期,1999/12/14.
^中華民國公設辯護人條例法源法律網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司法院刑事訴訟義務辯護專區網頁.[2018-10-02].(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2018-10-02].(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1-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018-10-02].(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1-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2018-10-02].(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02).
^國辦發1999.92號
^國資律師事務所。
MBA智庫百科。
^亦參見戴世瑛,中國大陸律師制度的現況與發展。
閱論編中華民國法律憲法訓政時期五權憲法·五權分立·建國大綱·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戒嚴令台灣省戒嚴令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政治協商會議憲法草案中華民國憲法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大法官·憲法訴訟法·隱私權·中華民國言論自由相關法規公民投票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s:中央法規標準法·集會遊行法行政法行政法總論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組織法規s:行政院組織法·s:立法院組織法·s:司法院組織法·s:監察院組織法·s:考試院組織法·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地方制度法規地方制度法稅務法規所得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兵役法規台灣徵兵規則性別平等法規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中華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勞政法規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通訊傳播法規廣電三法(s:廣播電視法·s:有線廣播電視法·s:衛星廣播電視法)·s:電影法·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交通建設法規大眾捷運法·鐵路法·s:道路交通安全規則·s:公路法·s:民用航空法·s:船舶法人事考銓法規試場規則(中華民國國家考試)·特別費·主管特支費·國務機要費老人身障法規s:老人福利法·s:身心障礙者保護法→s: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s:特殊教育法原住民族法規s:原住民族基本法國家土政法規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平均地權條例·都市更新條例·土地徵收條例·國土三法入出境法規入出境管理辦法·s:入出國及移民法·s:護照條例衛生法規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s:醫療法·s:傳染病防治法·s: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教育政策法規s:教育基本法·s:國民教育法·s:高級中等教育法·s:高級中學法·s:高等教育法·s:大學法·s:職業學校法·s:專科學校法環保法規s:環境基本法·s:國家公園法·s:水利法·農田水利法農林漁業法規
s:漁業法·s:動物保護法河川海洋法規s:海洋基本法·s:海岸巡防法福保年金法規國民年金·s:農業金融法·農民退休儲金條例金融業務法規s:銀行法·
醫療法規
醫療器材管理法
商業法規
商業事件審理法
刑法(刑事法)刑法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s:陸海空軍刑法·s:監獄行刑法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s:軍事審判法·s:刑事補償法民法商法民法民法(中華民國)·土地法(中華民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商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中華民國)·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訴訟法民事訴訟法·s:非訟事件法·s:家事事件法·s:強制執行法訴訟中華民國刑事訴訟·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海峽兩岸關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國際法條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s: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s: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其他法規競業條款·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國際人權公約參見:中華民國法律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公設辯護人&oldid=66579423」
分類:法律術語隱藏分類:包含法律聲明的條目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已展開
已摺疊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已展開
已摺疊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語言
DeutschEnglishEspañolEuskaraفارسیHrvatskiBahasaIndonesiaItaliano日本語한국어PolskiPortuguêsRomânăСрпски/srpskiSvenska
編輯連結
延伸文章資訊
- 1公設辯護人-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公設辯護人是一種國家為符合一定資格的刑事訴訟被告所設置為其辯護之人。簡單來說,公設辯護人是公務員,所做的事情極為近似律師的工作,在強制辯護(或稱為義務辯護) ...
- 2刑事訴訟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第30 條.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 ...
- 3辯護人(電影)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辯護人》(朝鮮語:변호인/辯護人 Byeonhoin)是一部2013年上映的韓國電影。以1980年代第五共和國初期發生於釜山的釜林事件為背景,講授一名稅務律師因為突如其來的 ...
- 4Advocate - 辯護人 - 國家教育研究院雙語詞彙
名詞解釋: 辯護人或稱律師,指在法庭上為被告辯護的職業人士。由於在法律訴訟過程中,被告(clients)常缺乏法律常識,並且由於本身立場,不易以冷靜態度為自己作出適當 ...
- 5法院仍會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 司法院
如果被告所選任的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為避免延宕羈押審查程序的進行,審判長亦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被告所涉之案件,如果是屬於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