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條約-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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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天承运皇帝敕谕英咭利国王, 南京條約又名:江寧條約\白門條約大清國、大英國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1842年8月29日于江寧府, 虎門條約, → ... 南京條約 語言 監視 編輯 ← 奉天承運皇帝敕諭英咭利國王 南京條約又名:江寧條約\白門條約大清國、大英國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1842年8月29日於江寧府 虎門條約 → 姊妹計劃:百科·粵典·圖冊分類·數據項 本條約於一八四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在香港交換批准。

本條約收錄於《海關中外條約》,卷1,頁351-356;又《道光條約》,卷1,頁34-37。

英文本見《海關中外條約》,與漢文本載在同頁上。

本條約原無名稱,通稱「江寧條約」或「南京條約」;據《道光條約》,又稱為「白門條約」。

茲因 大清 大皇帝, 大英 君主,欲以近來不和之端觧釋,息止肇衅,為此議定設立永久和約。

是以 大清 大皇帝特派 欽差便宜行事大臣  太子少保鎮守廣東廣州將軍宗室耆英,頭品頂戴花翎前閣督部堂乍浦副都統紅帶子伊里布; 大英伊耳蘭等國 君主特派 欽奉全權公使大臣英國所屬印度等處三等將軍世襲男爵璞鼎查; 公同各將所奉之 上諭便宜行事及 勅賜全權之命互相較閱,俱屬善當,即便議擬各條,陳列於左: 一、嗣後 大清 大皇帝、 大英 君主永存平和,所屬 人民華英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

一、自今以後 大皇帝恩准 大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 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 大英 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與各該地方官公文往來;令英人按照下條開敘之例,清楚交納貨稅、鈔餉等費。

一、因 大英商船遠路涉洋,徃徃有損壞須修補者,自應給予沿海一處,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

今 大皇帝准將香港一島給予 大英 君主暨嗣後世襲主位者常遠㨿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一、因 大清 欽差大憲等於道光十九年二月間經將 大英國領事官及民人等強留粵省,赫以死罪,索出鴉片以為贖命,今 大皇帝准以洋銀六百萬圓償補原價。

一、凡 大英商民在粵貿易,向例全歸額設行商,亦稱公行者承辦,今 大皇帝准以嗣後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該口貿易者,勿論與何商交易,均聽其便;且向例額設行商等內有累欠英商甚多無措清還者,今酌定洋銀三百萬圓,作為商欠之數,准明由中國官為償還。

一、因 大清 欽命大臣等向 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強辦,致須撥發軍士討求伸理,今酌定水陸軍費洋銀一千二百萬圓, 大皇帝准為償補,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後,英國因贖各城收過銀兩之數, 大英全權公使大臣為 君主准可按數扣除。

一、以上三條酌定銀數共貳千壹百萬圓應如何分期交清開列於左: 此時交銀六百萬圓; 癸卯年六月間交銀三百萬圓,十二月間交銀三百萬圓,共銀六百萬圓; 甲辰年六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圓,十二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圓,共銀五百萬圓; 乙巳年六月間交銀二百萬圓,十二月間交銀二百萬圓,共銀四百萬圓; 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銀二千一百萬圓。

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數,則酌定每年每百圓加息五圓。

一、凡係 大英國人,無論本國、屬國軍民等,今在中國所管轄各地方被禁者, 大清 大皇帝准即釋放。

一、凡係中國人,前在英人所㨿之邑居住者,與英人有來往者,或有跟隨及俟候英國官人者,均由 大皇帝俯降 御㫖,謄錄天下, 恩准免罪;凡係中國人,為英國事被拿監禁受難者,亦加 恩釋放。

一、前第二條內言明開關俾英國商民居住通商之廣州等五處,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餉費,均宜秉公議定則例,由 部 頒發曉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納;今又議定,英國貨物自在某港按例納稅後,即准由中國商人遍運天下,而路所經過稅關不得加重稅例,只可按估價則例若干,每兩加稅不過 分。

一、議定英國住中國之總管大員,與 大清大臣無論京內、京外者,有文書來徃,用照㑹字様;英國屬員,用申陳字様;大臣批覆用劄行字様;兩國屬員徃來,必當平行照會。

若兩國商賈上達官憲,不在議內,仍用禀明字様為著。

一、俟奉 大清 大皇帝允准和約各條施行,並以此時准交之六百萬圓交清, 大英水陸軍士當即退出江寕、京口等處江面,並不再行攔阻中國各省商賈貿易。

至鎮海之招寶山,亦將退讓。

惟有定海縣之舟山海島、廈門廳之古浪嶼小島,仍歸英兵暫為駐守;迨及所議洋銀全數交清,而前議各海口均已開闗俾英人通商後,即將駐守二處軍士退出,不復占㨿。

一、以上各條均闗議和要約,應俟大臣等分別奏明 大清 大皇帝、 大英 君主各用 硃筆親筆批准後,即速行相交,俾兩國分執一冊,以昭信守;惟兩國相離遙遠,不得一旦而到,是 以另繕二冊,先由 大清欽差便宜行事大臣等、 大英欽奉全權公使大臣各為 君上定事,蓋用闗防印信,各執一冊為㨿,俾即日按照和約開載之條,施行妥辦無礙矣。

要至和約者。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英國記年之 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由江寧省會行 大英君主汗華囇船上鈐闗防 本作品來自大清時期的法令約章或文書案牘。

依據宣統二年十一月十七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大清國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生者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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