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2項意旨,對 ... -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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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2項意旨,對核定及辦理國家機密事項之人員,是否在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後,應先管制其出境期限為3年(含),再由其(原)服務 ...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2項意旨,對核定及辦理國家機密事項之人員,是否在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後,應先管制其出境期限為3年(含),再由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員,視情形縮短或延長其 詳細內容: 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6條第1項第3款所定3年期間,得由國家機密核定機關視情形予以縮短或延長,以保持彈性,爰設第26條第2項之規定,是核定或辦理國家機密之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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