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2項意旨,對 ... -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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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2項意旨,對核定及辦理國家機密事項之人員,是否在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後,應先管制其出境期限為3年(含),再由其(原)服務 ...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2項意旨,對核定及辦理國家機密事項之人員,是否在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後,應先管制其出境期限為3年(含),再由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員,視情形縮短或延長其 詳細內容: 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6條第1項第3款所定3年期間,得由國家機密核定機關視情形予以縮短或延長,以保持彈性,爰設第26條第2項之規定,是核定或辦理國家機密之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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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下列人員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員核准:一、國家機密核定人員。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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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 條出境管制人員,於出境前應依該法施行細則第32 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於出境20 日前檢具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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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8591號令修正公布第26、32~34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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