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不動產雖經拍賣,稅捐仍有無法全部受償之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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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納稅人來電詢問,其不動產既經法院拍定移轉,相關稅捐(如:房屋稅、地價稅等)自應由拍賣所得之價金繳納,為何還收到行政執行署寄來之傳繳通知?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雖將地價稅及房屋稅增列為優先其他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惟本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前開增訂之規定應僅就該拍賣標的物於96年1月12日修正生效後,所發生之地價稅、房屋稅始有其適用。
故納稅人所有不動產若被拍賣,其拍定之價金需先扣除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該不動產96年1月12日後所開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與優先債權(例如:抵押權),倘有剩餘,再依原所有權人所欠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