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室 - 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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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所列建築物用途內之廁所、浴室、盥洗室等非屬「居室」部分,室內裝修材料應否依同條文「居室或該使用部分」內部 ... 說明:一、依據○○○建築師事務所90年1月16日(90)鈞字第0116號函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90年2月8日北市工建字第9042308200號函辦理。

二、經本部營建署邀集部分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公會召會研商,獲致決議如次:查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附表,係按不同之「建築用途、構造」分別規定其「居室或該使用部分」及「通達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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