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判例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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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
又因所竊佔者為他人不動產,祇是非法獲取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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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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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佔土地. 發布日期:105-08-26;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 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為竊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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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刑法第320 條第2 項之竊佔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為其構成要件,則完成竊佔行為時,犯罪即已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