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犯」意圖實現於刑法之評價@ My Everyday Life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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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在刑法的構成要件體系中,係於故意、過失以外的另一種主觀構成要件。
而將意圖定意為:「蓄意實現法律所定意圖行為所涵蓋之情狀者」。
終究未將此種法定定義納入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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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242017「意圖犯」意圖實現於刑法之評價?未分類緒言※關於加重結果犯的法律性質,向來學說均從主觀面加以觀察,其對基本犯罪事 實具有故意、而對於所生加重結果至少具有過失。
基本結構乃為「故意─過失 」之結合形式。
※有學者從客觀上著手,認為加重結果犯應係自行為與結果間之直接關係加以衡 量,方可解出加重結果犯之本質。
※蓋刑法想像競合法理於行為客體同一時有適用上的困難情況,如犯故意傷害而 致人於死,如依想像競合處理,則為故意傷害與過失致死,二者從一重處斷。
但行為客體究竟只有成傷抑或死亡,兩者勢必不能並存,為解決此一困境,乃 有加重結果犯之設置。
※刑法對於各種犯罪類型成立的主觀要件,均要求以故意為原則,而將過失行為 之處罰,視為例外,僅於刑法個別犯罪構成要件中有規定時,方可罰及。
※刑法中卻有不少所謂「意圖犯」的規定,例如財產犯罪中大部份的犯罪類型, 如竊盜罪320、搶奪罪325、強盜罪328、侵占罪335等;又如偽造 罪195.201.210,此類犯罪類型中足故意之主觀要件外,尚有所謂 的「意圖」的主觀要件存在,也就是於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中同時含有兩個主觀 要件。
壹、意圖的基本概念※意圖在刑法的構成要件體系中,係於故意、過失以外的另一種主觀構成要件。
而將意圖定意為:「蓄意實現法律所定意圖行為所涵蓋之情狀者」。
終究未將 此種法定定義納入法律規定之中。
一般認為所謂意圖者,係指以目標導向而致 力於構成要件所規定結果之實現者。
一、意圖概念的演進※在貝林的犯罪結構體系中,行為需經過三個階段的評價,方能確認是否為犯罪 行為,即1.構成要件該當性、2.違法性及3.有責性的判斷流程。
簡單的 說,行為的客觀評價,係交由違法性階段判斷,而主觀評價則為罪責判斷的工 作。
因此、所有犯罪行為的主觀要素,如故意、過失、意圖、不法意識等,皆 屬於罪責的內容。
※由於犯罪架構的判斷內容的變革,乃使得原專屬於罪責範的主觀要件,被提升 至構成要件的範圍之中,而使得主觀要件同時存在構成要件及罪責的內容之中 ,形成主觀要件在評價模式中,具有雙重地位。
直到Welzel的目的論, 所有的主觀要件乃跳脫出原有罪責的窠臼,完全成為構成要件的內涵。
「意圖 」這一個主觀要件也進入了構成要件的體系之中。
※惟通說乃認為構成要件中之主觀要件,主要為對於構成要件所規定的客觀情狀 的「認知」與「意欲」,而罪責中的主觀要件,則是行為人對於行為違法情狀 的主觀不法意涵。
二、意圖與故意之界分〈一〉意圖與故意等視的觀點※有學者認為故意與意圖這二個主觀要件,係相等的概念,意圖的概念應界定在 「直接致力於構成要件之實現」的觀念上,「確定」或「可能」實現可以想見 ,並且需有意起具目的性地促使其發生。
※Liepmann認為故意者,係指所有蓄意加以實施或作為達到目的手段之 行為的所有作用,亦即「有意之行為」。
※目的論者,依Welzel之見,所有刑法上評價之有意識行為,都是具有內 在目的導向的行為,也就是行為的主觀要素必須是一種目的導向的內在意識, 其對於行為客觀情狀及結果必須具有操控的目的性。
〈二〉意圖與故意具有程度上差異之見解※通說認為意圖與故意間應有內容及程度上之差異,亦即意圖應較故意對於犯罪 結果的實現更為殷切。
蓋意圖除了對構成要件的結果,具有認識之外,更需具 有致力其實現的內在意向。
因此大部分學者將意圖視為「第一級故意」,而將 直接故意視為「第二級故意」。
亦有學者認為意圖乃直接故意的提升形式。
※Jakobs認為意圖者,係指行為人對於主要結果的主觀關係,而故意者主 要係涉及附帶結果。
Jescheck則視意圖為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該當行 為或對於構成要件所設定之結果,致力於其實現,而認為意圖內容主要為故意 的意欲要素。
三、意圖的實質內涵分析※從意圖係「致力於結果之的發生」,而直接故意「雖非致力於結果發生,卻係 對結果發生具有確信」的區分觀點觀之。
依通說之見,意圖所含的主觀要素較 為側重在「意欲」方面,亦即對於結果的發生殷切的期望,且力求其發生,具 有目的的引導情況。
而在「認知」層面則以「結果實現的些微可能性」即為足 夠,亦即以未必故意的「認知」程度為足夠;而直接故意雖在「意欲」的程度 上未若意圖來得高,但在「認知」的層面上卻要球,需對結果的實現,有明確 的認識方可。
※故而,意圖的成立,只要行為人致力於刑法構成要件所定內容之結果的實現, 即可,至於其對於該結果是否為確定,抑只是可能,對意圖成立並不生影響。
貳、意圖犯構成要件的分析一、主、客觀完全相符的構成要件※一般而言,刑法的構成要件通常市主、客觀要件完全相符,亦即主觀要件所要 求的內容與客觀要件所規定者相當,即所謂「一致的構成要件」。
此種構成要 件,主觀要件的要求乃以故意為足夠。
其犯罪類型主觀要件的要求,係以故意 〈直接或未必故意〉為原則。
更明確地說,乃是以未必故意即為足夠。
二、主、客觀不相符的構成要件※立法者在設定若干犯罪類型的構成要件時,時常使用所謂「不一致的構成要件」 其主觀要件的內容,較客觀要件所規定者為多。
一般上對於涵蓋客觀要件的主觀 要件則稱之為「意圖」或「超出的內在傾向」。
此種客觀要件係屬故意所應加涵 蓋之要素。
※超出客觀構成要件規定的主觀要件,一般均認為只要對其超出部分的內涵具有「 意欲」即可,至於是否真的實現,對於該犯罪類型的成立不影響。
刑法「意圖犯」 的類型,僅存在於此種「不一致的構成要件」之中。
※綜合而言,在「一致的構成要件」中,主觀要件的要求以故意〈含直接及未必故意 〉為足夠。
除非法有特別明訂以直接故意為成立的主觀要件,否則未必故意即為足 夠。
反之,在「不一致的構成要件」中,除與客觀構成要件相當的部分,要求故意 之外,尚需有額外的主觀要件存在,即法定之意圖。
※對於客觀構成要件實現的主觀要素部分,乃傾向於「知」的層面;而在意圖中卻以 「欲」的層面為重。
三、意圖犯的基礎型態※刑法構成要件體系中,意圖僅存在於主、客觀不一致的構成要件類型,蓋因意圖的 存在,使得主觀要件超出客觀要件的範圍,形成主觀要件溢出客觀要件的型態。
主 要可從二種類型加以審視之:其一所謂之意圖者,係針對「所計畫之法益侵害」本 身,此類意圖的內涵所指向的標的與故意的對象相同,在大多數財產犯罪類型中的 意圖規定即屬此類。
另一類的意圖犯類型,其內容則屬於「溢出保護法益」之外的內在意向,如刑法關 於偽造之犯罪類型,其主觀要件規定的意圖,即為此類。
※在第一類意圖類型中,行為人行為的可罰性確立,並非在法益侵害時即已成立,而 須待確立意圖存在時,方為完足。
第二種類型的意圖,意圖並非針對法所定之法益 侵害本身,而係具有對於於法益侵犯之外,行為人特別可責性及危險性動機的內在 意向,此種類型特別重在意圖內容的不明確性,其亦可稱為本然的意圖概念。
參、意圖實現與基本構成要件間的關係一、意圖犯構成要件該當問題※意圖係立於故意外的一個獨立的主觀不法要素,屬於主觀構成要件。
既非涵蓋所有 的客觀事實情狀,亦非如所謂客觀可罰性要件。
對於犯罪行為第一判斷階段的構成 要件該當性的認定,就是該超出客觀要件外的主觀要件,對行為的構成要件該當性 判斷是否有影響。
※意圖要件所針對者並非個別的構成要件事實情狀,而係涉及整體事實的實現而言。
如不能確定意圖的存在,則雖行為該當所有的客觀事實情狀,亦不能認為該意圖犯 的整體構成要件已實現,即並為有構成要件該當的情況。
例如竊盜罪中如行為不具 有法定之意圖時,則竊盜罪的構成要件並不成立。
※如何對此種超出客觀構成要件外的主觀要件,妥善的加以判斷則是屬於刑法上所謂 「主觀要件客觀化」的判斷問題。
※在「主、客觀要件不一致」的構成要件中,因主觀要件超出客觀要件的規定範圍之 外,故其認定上,除需判斷相符部分外,尚需判斷該超出部份的內容〈此即所謂意 圖的判斷〉。
至於如何確立意圖存在,依具體情狀認定之。
二、意圖犯類型的整體判斷※意圖的基本類型基本上可區分為「法益侵害取向的額外主觀要件」及「超出法益侵 害外的內在意向」,前者如所謂「取得意圖」、「得利意圖」、「營利意圖」屬之 ;而後者如「損害意圖」、「行使意圖」屬之。
※在「法益侵害取向的意圖」中,意圖的內容係針對法益侵害本身,故而如意圖不成 立時,則整體構成要件亦不該當。
意圖所針對的法益侵害與故意侵害的法益內容一 致,而法所保護的法益,在客觀構成要件實現時,即已受侵害,基於構成要件上之 設計,將此已該當之部分,另予以規範。
※反之在「超出法益侵害外的內在意向」的意圖犯的情形,如行為人僅實現客觀的構 成要件,且對此亦有故意,但欠缺超出部分的意圖,則該犯罪類型並為成立。
例如 偽造罪以行使為其意圖內容,如欠缺行使意圖時,則偽造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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