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參加多層次傳銷,如為最終消費則有消保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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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制訂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對多層次傳銷事業的經營行為加以. 規範,台端如認權利受有侵害,擬向有關機關申訴時,得向行政. 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服務中心 ... 首頁 資訊與服務消費者保護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依法條順序 ::: 資訊與服務 國情簡介法規服務訴願服務消費者保護新聞稿消費資(警)訊申訴調解主管法規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定型化契約範本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彙整表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教育宣導消費案件統計支付補助出版品15項民生必需品賣場月均價參考資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食品安全能源及減碳廉政園地公益資源(限公部門)行政事務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開放資料集下載區雙語詞彙 依法條順序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 ::: [第二條]參加多層次傳銷,如為最終消費則有消保法之適用,如目的主要係作為生產或銷售商品之用,則無消保法之適用。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電子郵件】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一、台端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致本會電子郵件敬悉。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所謂   消費者係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消   保法所稱之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之情形下所為之最終消費而   言。

惟仍應就實際個案認定之。

故台端參加多層次傳銷,如為最   終消費則有消保法之適用;然如目的主要係作為生產或銷售商品   之用,因非屬最終消費,則無消保法之適用。

  三、多層次傳銷於適用消保法時,如其所簽訂之直銷合約係以定型化   契約方式為之者,則有消保法第十一條之一有關契約審閱期間規   定之適用。

  四、依民法第三條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   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   名生同等之效力。

故契約之簽訂,不必非由本人用印章方生效力   ,本人親自簽名亦發生效力。

  五、有關多層次傳銷之相關問題,公平交易法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制訂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對多層次傳銷事業的經營行為加以   規範,台端如認權利受有侵害,擬向有關機關申訴時,得向行政   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服務中心電話:(02)23517567、23517588   轉380〈現為23510022轉380〉;或依消保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   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或撥打195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電   話申訴及諮詢;如未獲妥適處理,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   費者保護官申訴;消費者於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亦得依消保法   第四十四條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六、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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