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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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是中華民國國民的身分證明,目前在臺澎金馬設有戶籍的人民皆領有之。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國內有戶籍國民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之。

」 1931年12月,國民政府頒佈《戶籍法》,規定要開展戶籍登記和戶口調查,用以掌握各地人口分佈情況。

1939年,國民政府頒佈《國民兵役證施行辦法》,規定適齡服兵役男子必須辦理「國民兵役證」,這應該是中華民國實行身分證制度的雛形;1941年,為進一步加強對壯丁的管理、便於戶口調查,國民政府頒佈《國民兵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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