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無期徒刑假釋的門檻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修正前的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執行超過15年,累犯超過20年以後,有悛悔的實據,便可以假釋出獄,但被判處無期徒刑者以兇暴之徒居多,累犯傾向比較強烈,也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法律宣導及教育 法律常識問題 提高無期徒刑假釋的門檻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110-06-30 最後更新日期:110-07-05 資料點閱次數:4512 修正前的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執行超過15年,累犯超過20年以後,有悛悔的實據,便可以假釋出獄,但被判處無期徒刑者以兇暴之徒居多,累犯傾向比較強烈,也不容易矯正,新修正的刑法將無期徒刑假釋的門檻一律提高至25年,使無期徒刑不因假釋而變質為長期的有期徒刑,對於為非作歹者,應有嚇阻之用。

如初次犯擄人勒贖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依修正前的刑法規定只要服刑滿15年便可以假釋出獄,似乎等於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但刑法修正後,假釋門檻提高,就必須服滿25年才能假釋,幾乎接近終身監禁的程度。

收合 機關簡介 檢察長介紹 歷任首長 機關歷史沿革 機關管轄介紹 檢察業務介紹 科室業務簡介 目前重要措施及未來工作重點 民眾導覽 地圖導覽 樓層介紹 iTaiwan申請及使用說明 為民服務 為民服務中心 訴訟輔導 為民服務白皮書 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應訊報到注意事項 派遣勞工申訴管道 轄區特約通譯名冊 民眾意見交流區 檢察長信箱 民意信箱 廉政信箱 法律宣導及教育 法律名詞 法律常識問題 法學及法規資料庫查詢 常見問題 電子公布欄 電子公布欄 會計公告 公示送達 廉政窗口 檢舉管道 政風法律法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相關法令 本署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告專區 統計園地 園地導覽 檢察統計 行政服務 專題分析 相關網站 政府資訊公開 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項目 本署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項目彙整表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預算決算及會計報表 政策宣導廣告經費彙整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性別平等專區 再議及偵結公告 政策與計畫 訊息宣導 法務部重大政策 行政院重要政策 檔案應用服務 本署活動花絮 考試、就業資訊 相關網站連結 動畫影音專區 回頁首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