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罰單1年後才收到法院判免繳4500元 -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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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2019/09/30. 台中地院外觀。

資料照片. 一名徐姓男子2018年10月收到一張罰單,指他2017年6月在中彰快速道路超速13公里,原本依規定要罰3000元,但因逾時未 ... 出版時間2019/09/30 台中地院外觀。

資料照片 一名徐姓男子2018年10月收到一張罰單,指他2017年6月在中彰快速道路超速13公里,原本依規定要罰3000元,但因逾時未繳納,要罰4500元。

徐男不滿,向台中地院提出行政訴訟指出,他之前都沒收到通知,不知違規,「行政怠惰」卻要他罰鍰加價,非常不合理,請求撤銷處分。

台中地院行政法庭認為,舉發通知單依法應於案發3個月內完成送達,若逾時即不生效力,因此判決原處分撤銷,徐男免繳罰單,且訴訟費用300元由台北交通事件裁決所給付。

判決指出,2017年8月10日下午2時許,徐男開車行經限速80公里的中彰快速道路(台74號道路)4.8公里處,被警方雷達測速測得93公里,超速13公里,經台中市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逕行舉發,開出1張3000元罰單。

同年8月29日這張舉發通知單寄到徐男位在台北市松山區的住所,因無人領取,被郵局退回;同年10月6日,第二次寄到同一地址,查無此人。

同年11月2日,北市交通裁決所公示送達。

後來裁決所查出徐男於2018年6月9日變更地址搬到台中市西屯區,因此在2018年10月9日將舉發通知單送達徐男的新住址。

而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訂定違反處罰條例》,超速未滿20公里,期限內繳納裁罰3000元;逾期到案期限在30日以上、60日以內,裁罰3900元;逾期到案期限60日以上,裁罰4500元。

裁決所認定徐男逾期繳納罰款超過60日,應處4500元。

徐男提告辯稱,他被開罰單超過1年後才收到罰單,罰他4500元,非常不合理,因為政府機構的「行政怠惰」,不應該處罰到民眾身上,因此請求撤銷處分或從輕繳納。

台中地院行政法庭法官審理後,認為依照測速照相顯示,徐男確實超速13公里,依法應開罰3000元。

不過,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舉發機關「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所以舉發通知單若未於成為成立3個月內送達,即不得再行舉發或送達,該舉發通知單,也不生效。

法官認為,徐男超速違規行為是在2017年8月10日,舉發通知單卻於2018年10月9日始送達到徐男手中,超過3個月時效,徐男請求撤銷有理,判徐男勝訴,不用繳交罰鍰。

(鄧玉瑩/台中報導)【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本新聞文字、照片、影片專供蘋果「升級壹會員」閱覽,版權所有,禁止任何媒體、社群網站、論壇,在紙本或網路部分引用、改寫、轉貼分享,違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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