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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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育本市野生動物,以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並維護市民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101年11月19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7年03月15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農植字第10730613100號令 法規體系: 農業局 圖表附件: 修正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第四條.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一條  為保育本市野生動物,以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並維 護市民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

第三條   主管機關為保育野生動物,得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外劃設一定區 域,禁止接觸、餵食野生動物之行為。

前項區域範圍及野生動物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接觸或餵食野生動物者,得處新臺幣五千元 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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