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有關傳票及社會勞動執行等相關問題- 看板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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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來工作賺錢最後社會勞動沒有順利執行完到截止日期限,只完成了126 ... 應執行:27日問題: 我在服社會勞動認識的朋友他有42天沒做完但他收到 ... 批踢踢實業坊 › 看板PttLife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返回看板 作者ab784533(laura0129)看板PttLifeLaw標題[其他]有關傳票及社會勞動執行等相關問題時間WedSep1719:48:352014 代po 各位版友大家好 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有相關知識的朋友 事情經過: 我之前因為案件被判有期徒刑5個月 可以易科罰金及社會勞動 因為家境普通,父親二度中風需要用錢 所以我選擇服社會勞動,需執行153天(918小時) 從去年10月開始到今年6月要執行完畢, 11月的時候父親呼吸衰竭動了氣切手術 開銷變得更吃緊 我要照顧父親,要工作,只能減少去社勞的次數 今年5月的時候有申情通過延期到8月 但是因為父親身體狀況還是不太穩定 我需要更多的時間來工作賺錢 最後社會勞動沒有順利執行完 到截止日期限,只完成了126天(751小時) 現在收到執行傳票,這個月23號要去桃園地檢署執行科報到(時間上有點緊迫) 我的案號是103年"執再助"字第XX號XX案件酉股 我的傳票上備註是寫 已執畢:126日(社勞751小時) 應執行:27日 問題: 我在服社會勞動認識的朋友他有42天沒做完 但他收到的傳票跟我的卻不一樣 他的案號是103年"執再"字第XX號XX案件新股 然後25號去執行科報到 他的傳票上備註是寫 社會勞動完成477小時,折抵80日,若聲請易科罰金,請於當天 攜帶新臺幣4萬2千元到署執行。

因為他的案件跟我相同,我社會勞動的出席也比他高 父親狀況不穩的時候我也有按程序請假 而且我的備註沒有像他的備註有提到罰金金額 我向佐理員詢問,然後他幫我問書記官 他說書記官說我27天沒執行完,但還是可以繳罰金 雖然實際上我也沒有2萬7可以在23號當天拿去繳 但是傳票上為什麼會有"執再助"跟"執再"的差別? 然後可以繳罰金但為什麼備註內容會差這麼多? 如果我湊不出錢 那這是不是意味我在23號報到就要入監執行了? 還是"執再助"是有其他的字義上或條例上的不同? 我用執再助去搜尋 有查到一個法規名稱是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90041014600-0990603 但因為我書念得不多,內容又很繁雜所以看不是很懂 我看到其中這一段 十六、囑託執行: (一)尚未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囑託執行者,由受囑託執行之檢 察署檢察官決定准否易服社會勞動。

經准許易服社會勞動者, 送分「刑護勞助」字案號,移送觀護人室執行。

駁回聲請者, 由受囑託執行之檢察署執行科依一般刑罰執行程序辦理。

(二)併罰之數罪,完成定應執行刑後,始得囑託他署代執行。

(三)社會勞動人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以住居所或工作地遷至其他 檢察署轄區為由,聲請囑託他署代為執行社會勞動者,應檢具 證明文件具狀提出聲請,由觀護人簽報檢察官認定屬實並獲核 准後,始得囑託他署代為執行社會勞動,且以一次為限。

1.囑託執行之檢察署由觀護人依第十四點第二項第六款所定程 序,填載社會勞動已履行時數累計表及填報觀護人辦理易服 社會勞動案件結案報告書,簽報檢察官是否核准「刑護勞」 結案。

經核准結案者,送分「執再」或「罰執再」字案號後,由執 行科影印「刑護勞」卷,函送受囑託執行之檢察署執行。

2.受囑託執行之檢察署,於送分「執再助」或「罰執再助」案 號後,由執行科製作社會勞動指揮書,送分「刑護勞助」案 ,移送觀護人室繼續執行社會勞動。

囑託執行的最下面第三項第二點的內容,可以適用在我身上嗎? 我希望可以再做一次社會勞動,因為家裡沒有多的錢可以浪費 所以我又向佐理員詢問,但他跟我說沒有錢就是入監,很少有例外 這邊講個題外話 之前有另一位做勞動的朋友要申請延期 提早二個月就寫好申請給佐理員送件 後來佐理員說他沒有過,因為觀護人在刁難 所以他自己去送件看能不能求個情 結果他感覺觀護人好像不知道他之前就請佐理員送件的事 他的申請也順利成功 後來佐理員交接後(半年一次)是聽新佐理員說 如果延期申請通過後還是沒有做完的話 負責的佐理員要寫檢討報告一堆有的沒有的 所以朋友覺得他之前寫得申請佐理員可能沒有交出去 因為我在去年到執行科報到的時候跟我接洽的人 也是跟我說沒錢繳就是入監,問我要繳錢還是入監執行? 可是執行科辦公室外牆上明明有 寫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內可以申請社會勞動紅色的大字 那時候是還好有一位裡面的人經過旁邊(不知道是相同職位還是職位更高的) 他聽到後喵了一下,問跟我接洽的人說,我可以社會勞動,怎麼說不行 所以再加上我朋友的事,我猜想會不會是受刑人繳錢了事 對少部分公務員在作業上會比較好處理? 可能有時候覺得麻煩不想跑程序,就先嚇人只有繳錢才能重獲自由? 因為聽到跟我接洽的人說要我在他下班之前去湊錢不然只能入監時 當下我真的認為因為我沒錢,今天真的就要入監回不了家了 回到正題 如果我想達成我的訴求,我23號報到當天應該準備什麼文件 如依照囑託執行第三項第二點寫的一樣可以再一次繼續執行社會勞動 這是我在法律上原有的權益嗎? 如果是,那在我報到當天又遇到這樣的狀況的話 我該怎麼做才能合理維護我的權益呢?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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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顯注的例子就是五年內09/1720:56 →windwater:酒駕第三犯,就只能入監執行,不能易科或社會勞動09/1720:57 推a9301040:拿證明去求情吧09/1721:44 →ab784533:謝謝W大的回答,但我跟我朋友還是看不太懂「執再助」,09/1810:21 →ab784533:我們很在意為什麼一樣的情事會有兩種傳票備註09/1810:23 →ab784533:ps我朋友並沒有累犯的狀況,不然他申請社會就不會成功了09/1810:24 →yuusnow:助就是你判決跟執行的地檢署不同吧....09/1811:18 →yuusnow:案號老實說並沒有什麼,就是個能看出什麼案件的編號罷了09/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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