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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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不超過1年為原則。

六、各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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