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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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於109年9月24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一、第4條增訂風險較低之第二類及第三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人以下者,雇主或其代理人經指定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後,得擔任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配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國際標準ISO 45001及國家標準CNS 45001之發布,修正事業單位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規定。

三、第6條之1第1項之管理績效認可與第12條之7第1項之管理績效評定認可,易生混淆,爰調整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制度之執行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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