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國防部為辦理空軍軍事事務,特設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

...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軍醫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EN 修正日期: 民國101年12月30日 法規類別: 行政>國防部>組織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 國防部為辦理空軍軍事事務,特設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2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軍醫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人事勤務、一般行政、史政編譯與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軍事情報分發、運用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作戰整備、部隊訓練、準則發展運用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後備動員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後勤事務協調、管制、督導;軍品管理與軍種專用後勤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建軍政策與武器系統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通信電子資訊、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第3條 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處、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中心辦事。

第4條 本部為執行空軍作戰及建軍備戰之需要,得設指揮、訓練、專業、執行、支援、研究發展等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5條 本部置司令一人,空軍上將;副司令二人、參謀長一人,均為空軍中將。

第6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7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8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