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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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類: (一) 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年。

(三) 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 民國79年12月29日 ) 第2條 犯罪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依 左列規定減刑: 一、甲類: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三分之一。

二、乙類: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 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

但經撤銷緩刑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 裁定減刑。

第4條 左列各罪,依本條例應減刑者,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甲類規定減刑: 一、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罪。

二、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之罪。

三、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一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二條之罪。

四、懲治盜匪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二項之罪。

五、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六、懲治走私條例第八條及第十條之罪。

犯前項以外之罪,依本條例應減刑者,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乙類規定減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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