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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名稱 第23 條(章節:第3章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公墓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定若干墓基,編定墓基號次,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八平方公尺。

但二棺以上合葬者,每增加一棺,墓基得放寬四平方公尺。

其屬埋藏骨灰者,每一骨灰盒(罐)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六平方公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節約土地利用,得考量實際需要,酌減前項面積。

相關函釋 有關民眾於既存未規劃墓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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