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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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以確立農產品運銷秩序, 調節供需,促進公平交易為設立目的,經營果菜批發市場及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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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以確立農產品運銷秩序, 調節供需,促進公平交易為設立目的,經營果菜批發市場及有關業務。

第3條公司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由本府出資組織 之;並依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由董事會行使股東會職 權。

第4條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三人,任期二年,由本府指派之。

第5條本公司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公 司。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 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6條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董事會之決議,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辦理。

第7條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各項規則及規章之審議。

二、年度事業計畫及預決算之審議。

三、分公司之設立、廢止之審議。

四、果菜市場場地變更、新建、擴充改善之審議。

五、總經理任免之審議。

六、本公司業務報告之審議。

七、財產處分之審議,但不動產之處分須報主管機關核定。

八、總經理提議事項之審議。

九、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第8條本公司置監察人一人,任期二年,由本府指派之。

第9條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年度事業收支之稽查。

二、公司財務報告之審查。

三、財產處分之稽查。

四、公司財務之稽查。

五、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第10條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選任,提請董事會同意後任免之。

第11條本公司設下列各部,掌管各有關事項: 一、企劃部:掌理公司營運規劃、資料統計及行情報導等事項。

二、業務部:掌理果菜供銷分級包裝、共同運銷、拍賣交易、評量計算、 交易統計、冷凍、冷藏、農藥殘毒檢驗、供應人及承銷人之管理與服 務事項。

三、總務部:掌理文書、財產管理、出納、庶務、環境衛生、人事管理及 查核等事項。

四、會計部:掌理歲計、審核及會計等事項。

第12條本公司各部置經理一人,綜理各部業務,並置業務員、技術員、事務員、 助理員、雇員、技術士、事務士等人員。

本公司員額編制表及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定之。

第13條本公司為適應業務需要,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分 公司之職員員額另訂之。

第14條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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