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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
婚外性行為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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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又稱為婚外性行為,是法律和道德性質的名稱。
一般指在一定情況下發生而違反法律或道德的人類性行為,通常泛指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出於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部分國家將婚前性行為亦歸類為通姦,少部分國家將女性被強姦也視為通姦[1]。
目次
1刑事處罰
2中國大陸
3臺灣
4香港
5韓國
6參見
7注釋
8參考文獻
9延伸閱讀
10外部連接
刑事處罰編輯
通姦行為在各國法律上處置不盡相同,有些國家未將通姦列入刑法處罰之對象,僅被視為不道德行為,例如:英國;有些國家則在入法後,因理由不夠充分而除罪化[2]:6,例如:德國、南韓、日本、中華民國(刑事部分);有些國家則列為請求離婚之事由,有些國家仍將通姦罪列為處罰之對象,但設有一定限制,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奧地利、瑞士。
通姦罪常見的處罰類型:
只罰已婚女性。
例如:中華民國17年(1928年)9月1日施行的舊刑法、日本1947年以前的刑法。
只罰男性相姦人。
例如:2007年以前的新加坡刑法。
男女雙方皆處罰。
例如:中華民國24年(1935年)7月1日施行的舊刑法[3],另外義大利、西班牙和法國的舊法中都曾經有過類似的規定[2]:6-8。
通姦罪常見的限縮方式:
以他方配偶提出控訴作為處罰條件。
例如:奧地利。
以通姦導致分居、離婚的結果作為處罰條件。
例如:瑞士、德國的舊刑法。
與具特定身分之人通姦。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大陸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注1]
破壞軍婚罪重婚罪《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注2]
第150條,黨員與他人通姦,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因此一些官員多因為通姦而被落馬[4]。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的條例裡,刪除了與「通姦」有關的處分規定,改以「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及「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行為,造成不良後果」取而代之。
第103條,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127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5][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2021年生效)
第1042條第二項「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臺灣編輯
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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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編親屬
中華民國刑法_(民國17年)#第十六章_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中華民國刑法_(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七章_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刑事訴訟法(民國56年)#第一節偵查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第1056條第一項:「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第二項:「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
第195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三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中華民國刑法》1928年9月1日施行的舊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五十五條及二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吿訴乃論」(第一項)。
1935年7月1日施行的舊法:
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2020年5月29日大法官釋字791號宣告失其效力,2021年6月16日已刪除)
第245條:「第239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2021年6月16日已修訂,刪除第239條相關內容)通姦罪的構成要件一方為現有配偶之人[注3]
與他人自願性合意[注4]
發生性器接觸行為[注5]。
起訴方式配偶可對通姦配偶、相姦人提出告訴,且可依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規定單獨對通姦的配偶撤回告訴,只對相姦者訴追究責任。
早期司法實務認為當配偶拒絕對通姦的配偶提起告訴時,亦不得對相姦人提起自訴[注6]。
2003年大法官釋字第569號宣告此一限制侵害人民訴訟權違憲,容許配偶可直接對相姦人提起自訴。
[7]政府民調法務部於2015年在公共政策網絡參與平台上提出「通姦罪應否除罪?」,民調結果共有9095個網友表示反對廢除通姦罪,佔86%[8]。
修正方向由於實務上常見通姦男性獲得妻子原諒而撤回告訴,女性第三者仍接受刑罰,造成通姦罪受刑人數中女性遠高於男性的現況,及考量可能造成性侵案件受害人擔心證據不足無法將性侵者定罪,反被性侵者的配偶提告通姦,不敢提起訴訟[9]。
2017年時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組委員,於分組會議中決議:「廢除《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則應即刻刪除《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即可單獨對配偶撤回通姦告訴[注7]」。
不再例外容許配偶以提出告訴方式卻僅追究相姦人的責任,避免通姦罪成為女人難為女人的條文[9]。
大法官宣告違憲2020年5月29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於憲法法庭宣判公布第791號解釋,指出《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違反《憲法》保障隱私權及平等權之意旨,立即失效。
[10][11]
修法2021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並配合修訂第245條之相關內容。
[12]2021年6月16日公布實施。
香港編輯
主條目:離婚
辦理離婚入稟的其中一項依據,是答辯人在婚內對入稟人不忠,在外與另一異性發生性關係,通稱為「通姦」(Adultery)。
入稟人除了要就通姦這項事實提出証據外,還須要証明,由於答辯人這種通姦行為的緣故,使他無法容忍與他一同居住。
入稟人的聲請(Petition),現已由表格填報方式提出,即表格三,可在高等法院大廈的經歷司辦事處索取。
入稟人在填表後,得經過經歷司審閱,經批准後才可以向答辯人傳達(Service)。
因此,如果入稟書內容起疑點,譬如入稟人在獲知答辯人與人通姦後,繼續與他同住,經歷司會提出疑問,指出依據條例,入稟人已算諒解(Reconciliate)了答辯人,事情便算告吹,在此情況之下,入稟人便得提出更多聲請依據。
無需指明與誰通姦所謂同住,依案例是指同一住所(Household),換言之,如果經歷司發現入稟人和答辯人仍居住同一住址,便可表面推斷雙方是居於同一住所。
當然,入稟人可詳細具體列出聲請內容,指明雙方雖然居住同一住所,但因二人再沒有同睡,更沒有性事,沒有同吃飯諸如此類,則根據以往的判例,如此雙方便不屬居住同一住所,兩人仍舊未曾修好。
通姦不容易舉証,如果答辯人和情婦或情夫生下孩子,或答辯人親口或白紙黑字承認,是最好不過的事情。
答辯人承認通姦,並不用指名道姓與誰,在那日期地點與人通姦,換言之,即使只是青樓過客,也足以收到此效。
因通姦而入稟離婚嚴格來說,單通姦這事實不足以支持離婚令的頒佈。
離婚的因由只有一個,即雙方的婚姻關係已到達一個無法可以挽救保留的地步(IrretrievableBreakdown),通姦以致使入稟人無法與答辯人同住,只是顯示這因由的依據。
換言之,如果入稟人明知答辯人在外花天酒地,滾紅滾綠,卻仍無動於衷,則這事實說明入稟人仍舊可與答辯人雙好,婚姻仍然有其可取性。
法例說明,如果入稟人在知道通姦的事實後,仍與答辯人居住超過半年以上,則通姦便不可以成為入稟的依據。
以通姦為依據的離婚入稟聲請,可將情夫情婦列為第二答辯人,在此情況下,入稟人便要準備兩份入稟書,附上表格四,供兩答辯人作答。
表格四可由法院辦事處獲得,內容絕大多數只是「是非題」,答辯人只用看自己意願,填上是或否,填上日期並加簽署,交上法院,便告完成。
答辯人在填表後,如果並不提出絲毫的抗辯,可讓入稟人獲單方面的判令,離婚聲請便算湊效。
韓國編輯
2015年2月26日,韓國憲法法院裁定通姦罪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決議廢除實行62年的通姦罪[13][14]。
參見編輯
維基語錄上的通姦語錄
查看維基詞典中的詞條「通奸」。
炮友
婚外情
情婦、情夫
第三者(愛情)
強姦
抓姦
離婚
同居
NTR注釋編輯
^僅在特定的情況下,認定通姦是犯罪行為。
^僅適用於黨員的黨紀非刑事犯罪。
^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17年第10月13日決議)。
^因立法院修改刑法妨害性自主規定時,未將本罪之規定一併加以修正為性交,基於罪刑法定主義禁止擴張解釋的原則,法院認定通姦行為時,仍限以外遇雙方有性器接觸為要件,而與刑法對性交之定義為不同之解釋,造成許多外遇行為因無法有足夠證明雙方性器接合不成立通姦罪。
^此條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特定親屬關係之人一時衝動直接對簿公堂,導致家庭關係破裂無法彌補,所以限制提起自訴只能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交由檢察官判斷是否起訴。
惟倘若容許配偶自訴小三,在審理時仍會發生配偶間對簿公堂的狀況,適用上與立法目的相衝突,所以擴大禁止自訴範圍(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三三三號判例前段、二十九年非字第一五號判例)
^由於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參考文獻編輯
^荷蘭女子遊卡達遭性侵,竟反被法院判通姦罪: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60614/2133447(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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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C0000001&DF=&SNo=239(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一年来超20名省部级官员被中纪委通报“通奸”.新浪新聞.2015-06-15[2015-06-18].(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15).
^中共中央最严党纪发布:通奸字眼将被废止.人民日報.2015-10-22[2015-10-22].(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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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長順.大法官會議:通姦罪違憲即日起失效.中央通訊社.2020-05-29[2020-05-2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29)(中文(繁體)).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司法院.2020-05-29[2020-05-31].(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28)(中文).
^通姦罪走入歷史! 立院三讀刪除「刑法第239條」.中廣新聞網NewsRadio.2021-05-31[2021-08-28].(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28).
^存档副本.[2015-02-26].(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7).
^存档副本.[2015-02-2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15).
延伸閱讀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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