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申請、入境德國,以及居家檢疫規定之相關資訊(2020年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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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旅客入境德國後,不須居家檢疫。

但若您於入境德國前14天,曾經停留高風險地區,那麼您入境德國之後仍然必須居家檢疫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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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開始搜尋 WillkommenaufdenSeitendesAuswärtigenAmts 此篇內容包含簽證申請,入境德國以及居家檢疫規定等相關資訊。

I.入境德國限制基於目前旅遊禁令規定,目前台灣旅客無法入境德國。

其他相關資訊,請您參考以下關鍵字不可抗拒之必要因素。

目前德國針對許多國家之旅客,仍然維持旅遊禁令。

請您務必於出發前多加留意相關資訊,並請務必參考德國聯邦內政部BMI網頁資訊,關於針對不同國家以及您從哪出發前往德國的詳細規定。

歐盟成員國申根國家:冰島、挪威、瑞士以及列支敦斯登英國其他國家,在經由流行病情勢評估後,准許入境歐盟之國家上述國家以外的其他國家旅客只有在特殊狀況之下准許入境。

其前提為符合不可抗拒之必要因素。

II.免簽入境(以探訪為目的)核心家庭成員入境德國進行短期親友探訪德國,歐盟,冰島,列支登士敦,挪威,瑞士,英國或於德國境內持有居留證外籍人士之家庭成員,所謂家庭成員僅限於〝核心家庭成員〞(亦指:夫妻,同性配偶,未成年小孩以及未成年小孩之父母),即刻起得以免簽的方式,前往德國進行短暫的親友探訪。

由於透過免簽的方式入境,入境時證明您與家人關係的文件,其真實性必需被預先確認過。

台灣政府核發的證書,須先經由台灣公證人驗證,之後需由德國在台協會辦理正本驗證。

受理正本驗證的時間為周一到周四上午9時到11時30分。

您不需要預約時間。

正本驗證的費用為每一份45歐元,將會依據當天匯率收取台幣。

非德籍暨非歐盟籍之一等以及二等親屬因不可抗拒之家庭因素前往德國進行短暫拜訪停留:德國,歐盟,冰島,列支登士敦,挪威,瑞士,英國或於德國境內持有居留證外籍人士之一等以及二等親屬(如: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之父母,兄弟姊妹以及祖父母),亦即不屬於核心家庭成員者,基本上目前無法進入申根區域進行短期拜訪停留。

例外情形須符合下列不可抗拒之家庭因素:出生結婚過世/喪禮家庭特殊例外情況(如:一等或二等親屬重病,急須親屬的協助照顧)即刻起得前往德國進行短暫的親友探訪。

入境時,您必需要攜帶證明此行有其不可抗拒家庭因素之相關文件。

非德籍暨非歐盟籍之無婚姻關係伴侶入境德國短期拜訪無婚姻關係伴侶能以拜訪為目的短期停留德國(180天內最長得停留90天)。

詳細說明,請參考相關連結:非德籍暨非歐盟籍之無婚姻關係伴侶入境德國短期拜訪必要之商業拜訪在特殊條件下,對於急須進行商務旅行者,只要入境者可提供具說服力且可信之證明文件(例如雇主提供證明文件),證明即使在疫情大流行之際,仍然必須前往德國進行商務拜訪,可免簽入境德國。

德國境內之雇主或邀請公司須協助您填寫必要之商業拜訪聲明書。

您可點選下列連結下載: 必要之商業拜訪聲明書 PDF/173KB 前述免簽入境德國之前提為,您必須要出具一份說明您於德國有出席義務之證明(例如:工作合約),並具有強烈的說服力,證明此行基於經濟因素有其必要性且此行之工作無法延期或是無法於德國境外完成(可出示雇主或發包公司之證明文件)。

必要性指的是對於與德國間之經貿關係或本國市場需求之必要性。

必要商業拜訪聲明書以及相關證明文件須於入境過海關時隨身攜帶。

III.簽證處理措施目前只有在符合下列特殊例外狀況得以核發簽證:於旅遊禁令期間之特殊例外狀況如下:醫療人員,健康醫療領域之研究人員以及看護人員跨越邊境工作者,貨物運輸人員以及其他相關領域(例如:航空公司機組人員)外交官,國際組織工作人員,軍人,以及依其專長執行任務之人道救援者轉機旅客(包含透過領事協助歸國之民眾)因不可抗拒之家庭因素而必須旅遊之旅客須接受國際人道救援之民眾或基於其他人道因素必須旅遊者,例如:必要之醫療治療 緊急必要之醫療治療證明 PDF/125KB 1.申根簽證(C類簽證)以探訪為目地之申根簽證:德國,歐盟,冰島,列支登士敦,挪威,瑞士,英國或於德國境內持有居留證外籍人士的有簽證申請義務之家庭成員,所謂之家庭成員僅限於〝核心家庭成員〞(亦指:夫妻,同性配偶,未成年小孩以及未成年小孩之父母),只要持有有效的申根簽證,即刻起得前往德國進行短暫的親友探訪。

自2020年8月1日起,重新開放可申請以探訪家人為目的地之申根簽證。

於入境申根區域時,您必需要提供可證明您為核心家庭成員之相關證明,也就是說,證明文件必須要能夠清楚證明您的婚姻關係仍然續存,同性婚姻證明,以及未成年小孩的出生證明。

依據您與欲探訪的家人關係,您可出示下列文件:結婚證書,同性婚姻證書出生證明.官方認證過之家庭記事簿或戶籍謄本非由德國或台灣所核發的證書或非經由國際公證人驗證過的證書,須先經由證書核發地之德國駐外單位的驗證。

非德籍暨非歐盟籍之一等以及二等親屬因不可抗拒之家庭因素前往德國進行短暫拜訪停留:德國,歐盟,冰島,列支登士敦,挪威,瑞士,英國或於德國境內持有居留證外籍人士之一等以及二等親屬(如: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之父母,兄弟姊妹以及祖父母),亦即不屬於核心家庭成員者,基本上目前無法進入申根區域進行短期拜訪停留。

例外情形須符合下列不可抗拒之家庭因素:出生結婚過世/喪禮家庭特殊例外情況(如:一等或二等親屬重病,急須親屬的協助照顧)只要持有有效的申根簽證,即刻起得前往德國進行短暫的親友探訪。

自2020年8月1日起,重新開放可申請以探訪家人為目的地之申根簽證。

入境時,您必需要攜帶證明此行有其不可抗拒家庭因素之相關文件。

非德籍暨非歐盟籍之無婚姻關係伴侶入境德國短期拜訪無婚姻關係伴侶能以拜訪為目的短期停留德國(180天內最長得停留90天)。

詳細說明,請參考相關連結:非德籍暨非歐盟籍之無婚姻關係伴侶入境德國短期拜訪必要之商業拜訪在特殊條件下,對於急須進行商務旅行者,只要申請者可提供具說服力且可信之證明文件(例如雇主提供證明文件),證明即使在疫情大流行之際,仍然必須前往德國進行商務拜訪,可核發C類簽證(申根簽證)。

德國境內之雇主或邀請公司須協助您填寫必要之商業拜訪聲明書,點選下列連結可下載: 必要之商業拜訪聲明書 PDF/173KB 前述核發簽證之前提為,您必須要出具一份說明您於德國有出席義務之證明(例如:工作合約),並具有強烈的說服力,證明此行基於經濟因素有其必要性且此行之工作無法延期或是無法於德國境外完成(可出示雇主或發包公司之證明文件)。

必要性指的是對於與德國間之經貿關係或本國市場需求之必要性。

申根簽證,必要之商業拜訪聲明書以及相關證明文件須於入境過海關時隨身攜帶。

2.單國德國長期簽證(D類簽證)依親簽證以及結婚簽證下列領域之專業人士工作簽證:(專業人士須符合德國專業人士移民法之規定,須確定已取得德國境內之工作職位,且可出示已簽署完成之工作合約)學者/研究人員/教學人員公司外派人員,或歐盟ICT卡,但僅限於公司負責人,專業人才以及    受訓人員公司負責人IT領域專業人才於特殊公共利益領域內之工作人員學生,其課程無法完全於德國境外透過線上課程進行時。

當您符合下列情況時,您可提出簽證申請:您持有教學機構提供的(條件式或一般無條件式)入學許可,亦包含若您必須於課程開始前參加之語言課程或是實習。

參加大學準備課程必須之語言班或實習:只有當您預計的停留時間為至少六個月時,您才可提出簽證申請。

短期停留,例如您的出席義務天數不超過90天時,您亦可免簽前往德國短期停留。

申請高等學校者,只有在您有確定的考試日期時,可申請簽證。

若您只是單純前往德國參加入學考試,考試結束後會回到台灣,且總停留天數不超過90天,您可透過免簽的方式前往考試。

單純語言課程,只有在課程時間超過六個月以上,且有必須出席義務證明時,您可提出單純語言進修簽證的身請。

           職業培訓,您必需要持有職業培訓合約,且同時出示您有出席義務之證明。

中學生,若您的停留目的為前往德國就讀中學,且就學時間至少為六個月以上,您可申請此類簽證,並於取得中學生簽證後入境德國。

此規定亦適用於就學前之語言準備課程,但前提是您於申請簽證時,必須能出示學校核發給您的入學許可。

簽證申請者,欲就讀的學校或是交換機構必需要於申請簽證時提供證明,證明此次為長期以就學為目的之停留。

職業進修為目的之簽證,亦可被核發。

申請簽證時,必需要提供進修課程機構核發之證明,證明即使在疫情嚴峻之情況下,您仍然有出席義務(您必須被要求出席,不可透過線上進修課程取代)。

互惠生,此類簽證可被核發,停留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

志工,志工亦可入境德國。

停留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

IV.入境德國後之居家檢疫規定台灣旅客入境德國後,不須居家檢疫。

但若您於入境德國前14天,曾經停留高風險地區,那麼您入境德國之後仍然必須居家檢疫14天。

更多相關居家檢疫之資訊,請參考高風險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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